近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了农药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主要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征集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至6月15日。
以下内容为《草案》中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取消农药批发专营特许制度。草案对标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规则,取消农药批发专营特许制度,不再区分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实行与国家农药经营许可相衔接的管理制度,从源头治理非法挂靠行为,保障农药经营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降低我省农药使用价格。
二、优化农药出口贸易营商环境。草案在农药出口方面作了创新规定,允许从事农药出口的贸易企业在技术人员、仓储场所等方面放宽经营许可条件,但不得将农药在境内销售。贸易企业主要是将农药销往国外,放宽经营许可条件后不会对国内的农药经营管理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在出口程序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具有可操作性。此规定可吸引贸易企业落户海南,扩大我省农药对外出口。
三、下放使用高剧毒成份农药的审批权限。为了满足因特殊需要使用剧毒、高毒成份农药的需求(如在储粮熏蒸环节需要使用高毒农药磷化铝),草案深化放管服改革,将因特殊需要使用剧毒、高毒成份农药的批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下放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提高审批效率。
四、实行农药经营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我省农药经营者目前普遍采用纸质台账,台账内容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农药购买实名制难以落实。草案规定建立农药经营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有利于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溯源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经营者未建立电子台账或者电子台账建设不规范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