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 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将于六月份正式实施。
《细则》中详细列举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明确了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如下: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
2.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应采购获证产品,每批进行进货查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对复配营养强化剂还应查验各营养素的含量。
3.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占孕妇及乳母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4.不应使用危害孕妇及乳母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对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得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料。
5.大豆原料应彻底灭酶(或在生产过程中灭酶),每批次进行脲酶活性检验,保证脲酶活性为阴性。
6.含乳原料批批检验或查验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及限制成分(如三聚氰胺)等项目。
7.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的原料的微生物指标应当达到终产品标准的要求。
相关链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