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
根据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的《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为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强化供应质量,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供销合作社
2023年5月15日
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做好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持续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净化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有序开展,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夯实基础。
一、加大农资排查检查力度
(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各地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植养殖生产基地、省际间交界处等为重点区域,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农资下乡“忽悠团”、流窜销售假劣农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无证生产经营农兽药、违规经营禁限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套牌侵权、制假售假、侵权假冒、非法添加等问题农资(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支持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加强农资质量抽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种子、肥料、农药、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和饲料企业现场检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将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脱粒机、微耕机、饲料粉碎机械、农用地膜等9种农资产品列入2023年省级监督抽查计划,持续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群众投诉举报、排查发现隐患、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和企业,列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必检对象,探索对线上农资产品开展抽检。进一步提高质量抽检工作效率,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跟进开展执法查处(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打农资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农资执法办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开展走访摸排,广辟线索来源,对假劣农资上挖生产厂家、下追销售流向;聚焦农业生产必需、使用量大的农资品种,持续严打套牌侵权、非法添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特别是流窜兜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农资案件查处力度,强化串并案件,全面调查取证,集中调查、侦破一批农资大要案件,必要时挂牌督办案件;强化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适时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专项行动。部署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聚焦农资质量,锚定关键环节、关键主体、关键产品,加大执法检查和抽检频次,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扎实推进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加强部门协同、省市(区县)联动,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参与)。深入开展牛羊“瘦肉精”专项整治,持续对饲料、兽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开展农膜联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和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有力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部署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组织全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瘦肉精”等犯罪活动,切实形成高压震慑(省公安厅负责)。将打击假劣化肥纳入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方案,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化肥产品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强化行刑衔接。推进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23〕2号),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利用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和贵州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案件网上办理。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农资打假工作沟通协调,畅通合作渠道,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提升行刑衔接质效,切实保障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执法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2〕66号)等涉农资领域案件办理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工作业务交流,持续提升全省法院审理农资打假刑事案件能力水平(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聚焦农资案件办案实践需求,组织开展执法司法人员业务培训,探索推进执法、司法、行政等机关共同举办或互派人员参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农资监管机制
(七)优化农资审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农资审批标准,健全农资审批管理制度,落实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绿色高效的农资产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审批管理减时限、减材料、提效率(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机产品监督管理,确保产品符合技术发展,满足安全要求。加强农机产品认证机构监管,加强农机鉴定工作信息公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农资追溯管理。继续开展化肥行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试点企业尽快建成追溯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健全完善种子、农药等农资质量追溯,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实现主要农资品种全链条追溯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进一步强化供销系统农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把入口审验关,督促系统农资企业健全完善“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进一步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推广,扩大中国农资质量追溯平台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从源头防控假冒伪劣农资经由供销合作社渠道进入市场销售(省供销社负责)。
(九)探索农资信用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大农资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力度。完善农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评优奖励等领域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农资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对成员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示范引领全行业构建诚信自律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畅通绿色优质农资供应渠道。全面推广绿色优质农资,依托农资龙头企业、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农带农力量,强化集中展示活动举办和日常展示平台建设,扩大绿色优质农资供应覆盖面。向社会发布2023年供销合作社农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树立系统优秀企业形象(省供销社负责)。
(十一)加强农资打假宣传培训。普及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培训。梳理汇总农资信访反映情况,整理发布一批案例,提醒农民群众注意防范。持续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活动,宣传农机质量维权、投诉等相关知识,组织协调处理农机质量投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二)加强农资行业技术支撑。加大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领域标准的宣贯力度,推动农资企业按标生产,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为农资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支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行动。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品,聚焦重点时段,常态化、长效化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组织各地深入乡村、走进田间地头,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使用农资(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加强互联网农资监管
(十四)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农药、兽药、种子、农机等为重点农资品种,开展互联网农资经营违规信息清理,确保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要求,严格执行限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的规定;督促电商平台切实履行责任,逐一核实农资电商资质身份,建立健全合规经营者名录。对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发现的线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参与配合)。
六、完善农资打假协作机制
(十五)强化工作协同联动。加强农资打假各部门间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和案件移送,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对发现跨区域的假劣农资问题线索,要强化协同办案、区域联查、跨区协查。市(州)级部门要持续跟踪重点案件办理进度,督促依法查处并及时报送办理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畅通农资打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各界反映假劣农资情况问题。依托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力量,强化农资领域社会监督和维权服务指导,带动全行业规范生产、自律经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的良好氛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科学设置质量工作考核和“双打”考核中农资打假指标,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客观反映各地农资打假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执法办案成效等,推动各项农资打假任务落实落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