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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云智溯”平台运用推进食品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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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8 10:21:52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为拓展云南省市场监管“云智溯”平台(以下简称“云智溯”平台)运用,深化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5-12 生效日期 2023-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为拓展云南省市场监管“云智溯”平台(以下简称“云智溯”平台)运用,深化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食品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食品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

推进食品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主要目标任务:以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为重点,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并实施食品追溯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依托“云智溯”平台,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记录全过程追溯信息,推动追溯链条

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逐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最终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并实施食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除外)。

(一)食品生产环节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凭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实记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

(二)食品经营环节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产品追溯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的生产者、食品批发企业、大型销售企业、进口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生产经营者,率先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食品全品种、全环节可追溯。

“云智溯”平台食品产品追溯信息数据接口免费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免费使用、企业自愿”的原则,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追溯信息录入“云智溯”平台,提高我省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化追溯水平。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品种优先,重点环节先行,分类分步实施,最终全面覆盖原则,制定工作计划,深化“云智溯”平台运用推进食品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工作。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政策宣贯、加强业务技术培训,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并实施食品追溯制度,按照产品追溯记录表(见附件)明确的字段,做好数据对接工作。省局将适时通报各地推进食品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情况,组织必要的调研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问题。

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将食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列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食品追溯制度的,依法依规查处。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   陈相宇 0871-64568848

食品流通处   黄志奇 0871-64568872

食品餐饮处   罗保学 0871-64568894

省局信息中心 杨东霞 18187106469

附件:1.食品生产环节产品追溯记录表(2023年版)

2.食品经营环节产品追溯记录表(2023年版)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食品生产环节产品追溯记录表(2023年版)、食品经营环节产品追溯记录表(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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