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23〕15号)

陕西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商发〔2023〕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0 08:58:38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25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结合我省老字号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文物局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文物局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04-19 生效日期 2023-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区)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25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结合我省老字号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已有中华老字号复核

按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5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本辖区经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第二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全员参加复核。登录“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zhlzh.mofcom.gov.cn)填写《“中华老字号”复核表》(附件1),上传相关材料,并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逐一核查,分门别类出具“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复核建议。

(一)核定企业基本情况。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5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此前公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录,逐一核定企业主体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同时根据企业填报的企业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信息对代表性注册商标和相关商标信息进行逐项确认。对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企业,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二)审核企业经营情况。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5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填报的近年经营情况,对经营状况不佳、业绩大幅下滑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及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对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已不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三)核查企业依法合规情况。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5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政府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对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按照《办法》规定,及时采取约谈整改等相应管理措施;对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形已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请于2023年5月4日前将复核结果建议(附件5)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寄送省商务厅。

二、扎实组织新一批中华老字号申报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附件3),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深入挖掘遴选一批历史文化深厚、经营管理规范、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企业推荐报省商务厅。

(一)组织企业申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意愿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填写《“中华老字号”申报书》(附件2),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向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请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附件4)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6份)寄送省商务厅。

(二)择优审核推荐。省商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可推荐数量上限内遴选企业并通过社会公示后报商务部。

(三)做好信息填报。商务部将根据各地推荐名单,统一为相关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账户。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于2023年7月10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信息的线上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协同。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联动,调动当地老字号协会积极性,形成工作推进合力。要对照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明确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解读营造氛围。要积极组织政府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持续营造良好氛围。要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企业、群众等有关方面诉求。

(三)扎实工作认真把关。要充分认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做好材料审核和企业推荐工作。要尊重历史文化、遵循发展规律,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一事一议”,避免引起矛盾纠纷,确保稳妥严密。

(四)严格时限强化服务。要深入实地调研,摸清企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商务部文件明确要求,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坚持自愿参与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区)务必按照通知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及相关部门联系。

四、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商贸服务业处             王朝军   029-63913972

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赵江瑞   029-85261298

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           张艳军   029-86138329

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王如冰   029-85360090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           孙振东   029-63916891

邮寄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28号楼省商务厅商贸服务业处(邮编:710006)

附件:   1.中华老字号复核表.docx

   2.中华老字号申报书.docx

   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评价指标.docx

   4.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示例).docx

   5.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结果建议(示例).docx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文物局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