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3〕28号)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3〕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14 09:02:47  来源: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为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分配下达2023年度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检,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常农办发〔2023〕28号
发布日期 2023-04-13 生效日期 2023-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辖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分配下达2023年度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检,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监测范围

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牛禽集中屠宰企业全覆盖,畜禽来源以地产为主,外埠来源为辅。

二、监测品种及项目

(一)监测品种

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猪肝、牛肝、鸡肉(鸡脯)。

(二)监测项目

1.水分监测。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中水分开展监测。

2.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对猪肝、牛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残留检测。对鸡肉开展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残留检测。

三、抽样和检测

(一)抽样方法

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 3227-2018)执行。

(二)样品编号

样品编号需满足唯一性原则,编号方法为辖区拼音首字母+样品名称首字母+抽样日期+顺序号。例:钟楼区4月10日抽取的猪肉第一份样品编号为ZL+ZR+0410+01,即ZLZR041001。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磺胺类药物和氟喹诺酮类药物的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1。

四、任务分配和相关要求

(一)各辖市、区承担任务详见附件2,可根据受检企业畜禽来源和屠宰情况分时段安排抽样,在5月10日前完成全部样品抽样送检任务。

(二)要按照抽样方法规范进行抽样,并详细填写抽样单信息,样品要妥善保存,用于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的样品可冷冻保存,用于水分含量检测的样品为鲜样不能冻存,各地需在抽样、送样前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同步安排抽样和检测时间计划。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吴冬梅,电话:81667990。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严宏祥,电话:81667982。

附件:1.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2.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样品分配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水分监测 水分含量 猪肉、牛肉、羊肉 GB 18394-2020 GB 18394-2020
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7种β-受体激动剂 猪肝、牛肝 GB 31658.22-2022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和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5种磺胺类药物 农业部 GB 31650-2019
1025号公告-23-2008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鸡肉 GB/T 21312-2007 GB 31650-2019

附件2

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样品分配表

辖市、区 样品数量(份) 送样时段
猪肉 猪肝 牛肉 牛肝 鸡肉
溧阳市 6 1 / / / 5月10日前送样
金坛区 10 2 4 2 6
武进区 / / 4 2 /
新北区 6 1 / / /
钟楼区 10 1 / / 3
合 计 32 5 8 4 9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