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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环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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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31 14:28:19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辽环发〔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3-16 生效日期 2023-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6日

 

   【2023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及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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