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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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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1 10:28:3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45
核心提示:《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已经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规〔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3-17 生效日期 2023-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3-1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已经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本市企业扩大有效投资,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后劲,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财政政策+金融工具”升级版,协同发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扩大有效投资,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

㈠项目引领。坚持项目建设是经济工作的总抓手,聚焦重点领域谋划实施一批有市场有潜力的优质项目,力争到2025年,实施“增资扩产”项目500个,三年累计总投资超2000亿元,持续形成项目带动强势。

㈡壮大集群。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围绕本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吸引上下游企业增资扩产、配套布局,加快补齐关键环节和短板弱项,壮大产业链整体实力,提升发展新动能。

㈢政策协同。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按照系统集成的理念完善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政策体系,加强跨领域跨部门政策协调配合,健全政策统筹管理、资金集中使用和市区联动服务的机制,增强共促发展合力。

㈣强化撬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资金、资产、资源为一体,运用“财政+金融”理念,引导带动全社会投资,力争撬动超过800亿元的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产业发展,形成支持企业增资扩产的可持续机制。

三、主要内容

㈠加大工业固投补助力度

完善技改补助政策,扩大补助范围,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

1.支持对象。2023-2024年本市工业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

2.支持内容。按年度工业固投(不含土地和非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名单的企业实施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6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㈡完善技术创新基金

将技术创新基金规模由150亿元扩大至300亿元,向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提供低成本融资。

1.支持对象。本市符合条件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绿色低碳项目,以及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条件的工业或软件信息企业,企业名单按程序推荐产生。加大对本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内企业的支持力度。

2.支持内容

⑴固定资产融资和企业研发融资。由政府方和合作机构按照2:98的比例出资,企业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其余部分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其中:

固定资产融资。单个项目融资额度最高5亿元且最高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9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融资比例最高80%,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比例最高10%。

企业研发融资。对存量企业,最高按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5000万元。对新注册企业,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1000万元。

⑵融资租赁。由政府方和合作机构按照2:98的比例出资,设立技术创新基金融资租赁子基金,首期规模30亿元。基金对企业开展售后回租或直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享受支持的租赁业务存续金额最高5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5年。给予企业融资租赁成本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比例与同期技术创新基金银行贷款贴息率一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㈢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规模

将增信基金规模从160亿元扩大至300亿元,向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的信用贷款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生产。

1.支持对象。支持本市中小微企业,并针对先进制造业、双循环、文化旅游以及首贷续贷等重点领域设立专项子基金,加强融资额度保障。

2.支持内容。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3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3年。风险补偿由政府和银行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㈣设立供应链协作基金

设立50亿元的供应链协作基金,分设工业企业供应链子基金和商贸企业供应链子基金各25亿元,采取“白名单”管理方式,对列入“白名单”的链主及其协同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扩产。

1.工业企业供应链子基金

⑴支持对象。本市符合条件的工业链主企业及其在厦上下游配套企业(不含关联企业)。

⑵支持内容。按链主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双方合同订单金额,提供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的融资支持,融资期限最长3年,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5000万元。

2.商贸企业供应链子基金

⑴支持对象。本市符合条件的商贸业链主企业或其控股企业,支持其开展的委外加工、供应链金融等业务。

⑵支持内容。按照链主企业委外加工合同金额或其与上下游企业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提供固定融资成本为2.5%/年的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2亿元,融资期限最长1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㈤设立先进制造业基金

设立规模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增资扩产。

1.支持对象。主要投向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特色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2.支持内容。采用项目直投、并购投资、参股市场化子基金和二手基金份额(S基金)的方式,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企业股权。其中,40%比例投入先进制造业重大招商项目,30%比例投入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方向的市场化子基金,30%比例投入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方向的二手基金份额及并购投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

㈥设立产业链招商基金

设立规模50亿元的产业链招商基金,通过“以投带招”模式,引进培育高成长性项目,扩大产业有效投资。

1.支持对象。聚焦“4+4+6”现代化产业体系,以项目落地为前提,投向域外引进的高经济贡献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项目,或本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高技术企业。

2.支持内容。依托头部基金的已投项目库和专业投资优势,跟投引进重点产业链群上下游项目、支持本地优质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强链补链延链。投后招商基金在项目中的股比最高30%。强化正向激励,基金引入项目的地方经济贡献额超过政府出资额一定倍数时,基金普通合伙人(GP)可获得超额收益让渡等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金融机构

四、保障措施

㈠强化统筹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项目分类指导、精准服务和快速响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答疑解惑,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统筹有力、协同高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㈡做好要素支撑。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的资金、土地、用能、用水、环境容量和能耗指标等生产要素方面的保障力度。

㈢优化服务保障。各区各部门要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增强政策执行力,确保政策直达快享。相关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效率,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及时反馈、处理企业意见。

㈣加强跟踪问效。强化政策的绩效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机制,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围绕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开展评估,动态调整优化扶持政策,确保政策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第三点第㈠、㈡、㈣项内容所涉及的补助、贴息资金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现有企业(项目)已享受专门优惠政策的,不适用本意见第三点第㈠项内容。本市现行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意见资金奖励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由牵头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地区: 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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