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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职健〔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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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1 10:25:40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011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我委决定自2023年至2024年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并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职健〔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03-16 生效日期 2023-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我委决定自2023年至2024年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并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上海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本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根据《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切实推进本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是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服务、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监管约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二是通过分类监督执法,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三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的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推进本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时间

本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在本市16个区开展。各区结合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用人单位具体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数2000家及以上的,至少选取400家开展试点;已申报用人单位数1000家及以上,但不足2000家的,至少选取250家开展试点;已申报用人单位数不足1000家的,至少选取20%开展试点。

试点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三、试点内容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本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制订本市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各区开展试点工作培训,指导各区推进试点工作。各区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和用人单位具体情况,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合理选取试点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动员,形成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基础台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本市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撑,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要配合保障“上海市职业健康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维护。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三)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推动分类监督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及时归纳总结

1.各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辖区试点工作方案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求包括本区试点对象概况、工作进度安排、工作推进情况等。

2.各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小结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求包括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困难和下年度工作打算等。

3.各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求包括试点工作整体完成情况、典型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提出对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4.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于2023年7月15日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市试点工作阶段小结,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于2023年11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市试点工作年度总结;于2024年10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全市试点工作总结,提出本市进一步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建议。

5.对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典型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适时组织专题研讨,及时进行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促进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各区监督机构、疾控部门和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胆探索,提高效能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运用用人单位评估结果,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日常监督、重点职业病监测等工作,进行分类监督执法。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探索和提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依托“上海市职业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关键信息和数据,尝试通过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要勇于探索创新,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资源配置和利用,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三)加强评估,确保实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并适时进行通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 系 人:杨洁清、陈飚

联系电话:23114308,33976180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附件1-4.doc
 地区: 上海 
 标签: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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