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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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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0 01:57:32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经评估,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规〔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02-28 生效日期 2023-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3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有效期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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