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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商运字〔202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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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4 10:04: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浏览次数:52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的精神,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储备肉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储备各环节规范运行,我们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内商运字〔2022〕791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的精神,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储备肉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储备各环节规范运行,我们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自治区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全区范围或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必要的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活畜储备(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冻肉储备(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级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存储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合理确定或调控政府猪肉常规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调控需要提出临时收储及投放工作计划。羊肉、牛肉储备数量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实际会商后确定。

第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自治区级储备肉的业务管理和补贴资金兑付。结合储备实际,提出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按照布局合理、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从自治区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中选择承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协议,下达入储计划和动用计划。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储备安全、轮换和动用实施监管,审核并兑付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适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承储单位负责自治区级储备肉的购销以及入出库(栏)具体实施和在库(栏)的保管养护工作,认真履行自治区级储备肉储备协议,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报送储备情况,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存储安全。按要求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承储企业承储储备肉品所需资金,可向商业银行贷款解决,也可通过自有资金垫付。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对储备肉实施公证检验,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事故,近三年内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或控股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具有组织管理冷库、基地场的能力和一定的储备肉生产、加工、分销能力,自愿并能够承担自治区级储备肉任务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储存冷库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含2000吨)以上。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冷库人员、设施设备、肉品等卫生、安全、储存管理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活畜基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活猪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5000头,活牛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1000头以上,活羊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10000只以上。在设施设备、防疫、饲养管理等方面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相关要求。

第四章 承储单位选择

第十四条 有意愿的承储企业且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提交相关证明以及房产土地、立项、验收、制度等材料,可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上进行申报。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向自治区商务厅进行推荐。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农牧业、财务等方面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在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历年历次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自治区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在综合考虑自治区级储备肉区域布局、肉类产品产地及承储单位实力、管理水平、承储经验的基础上,从备选名录库中选择合适承储单位。近年来承担自治区级储备且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优先安排承储。

第五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确定后,自治区商务厅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抄送财政厅。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肉储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承储单位根据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储备冻肉入库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按实际重量计算足量入储,入库冻肉原则为新宰杀30日内肉产品,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经商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0天。

第二十条 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入储计划,并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上报入储计划落实情况。未经自治区商务厅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落实入储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核查承储单位未能按照协议完成储备任务和正常轮换,或者承储单位自行申请调减计划的,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或调减该单位承储任务,收回相应财政补贴资金,抄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因市场调控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紧急收储储备肉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按部门职责联合会商后,依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制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肉储存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自治区商务厅。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肉在库(栏)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所在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储单位在库(栏)储备肉的日常监管。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库(栏)储备肉实行轮换制度。冻猪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低于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冻牛、羊肉原则上每年轮换1次。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三十条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补足储备数量。在轮库期内,储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30%用于轮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必须报告自治区商务厅,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所在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将轮换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八章 出库(栏)和动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下达的储备计划,承储单位在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轮次出库(栏)。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工作安排,联合会商后按程序组织动用。在动用完成后,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

(二)局部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活畜储备以活体形式存储,动用时需以鲜肉形式投放市场。冻肉及活畜投放价格由承储企业所在的盟市商务局根据投放时市场价格监测等情况,原则上按照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10%(含)-20%(含)确定。

第三十五条动用储备肉产生的调运费、价差亏损等,由自治区商务厅优先通过年初预算安排的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据实向承储单位兑付投放补贴资金。不足部分,预算另行安排。承储单位投放储备肉实际数量以投放至各销售网点数量为依据,承储单位凭出库(货)单、销售发票、投放方案(含投放网点名称、地点、终端价格等)、盟市商务局审核意见等领取补贴。由于网点自营等原因,承储单位无法向网点开具发票的,投放数量以网点实际销售数量为准,承储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储备动用计划。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动用计划。储备肉动用出库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库。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储备肉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自治区级储备肉公检参照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检单位应在接到自治区商务厅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级储备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储备冻肉在入库后进行公检,储备活畜在出栏前完成公检。

第三十九条 公检单位实施公检结束后,应及时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质检报告同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第四十条 承储单位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复检申请。自治区商务厅接到复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十一条 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坚持“企业为主、适当补贴、市场运作、动态调整、按轮拨付、年度清算”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承储单位为完成自治区级储备肉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以及执行动用计划而发生的调运费和价差亏损等支出补助。储备补贴根据承储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投放补贴根据承储企业投放数量情况进行补贴。

第四十三条储备年度开始后,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储备协议、第三方公检结果以及盟市商务局审核意见,按储备轮次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储备年度结束后,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承储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对储备肉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本年度储备肉补贴资金如有结余,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储备肉资金补贴。

第四十四条 肉类储备补贴标准:冻猪肉每吨每轮补贴1500元,每年3轮;活猪每吨每轮补贴800元,每年3轮;冻羊肉每吨每轮补贴5000元,每年1轮。补贴标准原则上每5年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重新核定。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承储单位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单位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自治区储备肉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储单位,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适时对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储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轮换、动用计划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四十八条 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单位应在每月末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条 公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治区商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的,扣拨其公检费,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五十一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自治区商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的,扣拨其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内商运字〔2017〕874号)同时废止。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规划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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