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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环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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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1 11:29:34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京环发〔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12-28 生效日期 2022-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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