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范围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的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应报有审核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权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省级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原则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核。依法依规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核手续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中国(安徽)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管理部门审核。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此外,对排污口设置位于跨界河流左右岸的,应征求对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排污口位置距离河流下游市界或县界距离小于10公里的,应征求下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信息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有关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材料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提供,后续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按照“放管服”要求,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同时,可以一并报送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同步受理、审查。
按照企业进园区、污水纳统管的要求,对于已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公共污水管网基本覆盖的区域,严格控制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设置。此外,对于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禁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国、省控断面上游2公里范围内新设、扩大入河排污口。
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取缔。对于污水已经纳统管的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或者已经废弃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撤销或注销入河排污口许可,督促责任单位拆除入河排污口并恢复原状。
各市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各项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年度监测方案加强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建立入河排污口审核清单,完善“一口一档”档案,按季度将审核的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报送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