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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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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28 16:15:10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销售相关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内容。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市监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1-28 生效日期 2023-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2-29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销售相关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食品销售相关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法律义务,对照《广东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广东省涉及食品销售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指南》,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主体资格、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等情况开展自查并如实记录,鼓励通过“粤商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检查的食品销售企业,鼓励通过“粤商通”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食品销售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网络经营酒类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线上经营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持续显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语;对订单支付人提交的含有酒的订单,在支付前提示“本订单含酒,如需继续支付,请您确认已成年并承诺真实。”并由订单支付人勾选承诺。自动售货设备、无人店等非面对面即可完成销售行为的,设备设施应参照上述要求落实。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论为“此次检查未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相关项目,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或者“此次检查发现不符合要点表相关项目,涉嫌违法违规,建议立案查处”的,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五)食品销售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结果要求,须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的,鼓励通过“粤商通”提交。

二、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按照随机选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行至少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具体频次如下:

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两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至少全覆盖一次;当年度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管部门应查阅其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开展书面检查,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内容不得少于“粤商通”食品安全自查要求;

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两次日常监督检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除外。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已备案的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一次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销售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实名认证登录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生成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给食品销售者,督促其自行打印留存并按要求公开。现场检查结果需要通过委托检验检测确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的要求执行。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新开办的食品销售者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续监管工作中,要及时归集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行政处罚信息等,切实落实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要求。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的,可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或问题线索等确定检查项目,不覆盖全部检查要点。飞行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七)省局组织对食品销售企业开展体系检查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配合。对体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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