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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沪农委规〔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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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19 09:34:12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70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实际,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沪农委规〔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3-01-18 生效日期 2023-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01-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实际,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不予处罚清单》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调查取证,不予处罚案件一般应当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约谈、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应当履行的义务、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三、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   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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