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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农厅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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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10 10:52:27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721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2023年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藏农厅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1-06 生效日期 2023-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

为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2023年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4日

2023年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稳粮、兴牧、强特色”,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实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2023年我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痘、猪瘟进行强制免疫。部分区域对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3次(2月份集中免疫1次、5月春防1次、10月秋防1次)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猪进行2次(春秋防各1次)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区所有牛、羊、鹿进行2次(春秋防各1次)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猪、牛、羊,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口蹄疫免疫的出口家畜,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1次小反刍兽疫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羊,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小反刍免疫的出口羊,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羊痘:对全区所有羊进行1次羊痘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羊,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羊痘免疫的出口羊,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对全区所有猪进行1次猪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猪,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猪瘟免疫的出口家畜,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包虫病:对重点区域新生羔羊进行两次包虫病免疫。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可自行采购疫苗对其他羊只进行1次追加免疫。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可自行采购疫苗、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开展牦牛免疫,并将免疫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根据2022年11月份安排的集中采样监测情况,对免疫奶牛场采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VirB12株)对奶牛进行2次注射免疫(间隔5个月),对免疫县未免疫犊牛采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对6月龄以上犊牛进行1次注射免疫,采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对羊进行1次注射免疫。以县(区)或养殖场(户)为单位,牛羊不进行免疫的,采取监测净化为主的措施,发现阳性个体,及时扑杀。

牛结节性皮肤病:对边境乡镇,与云南省、四川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接壤县存栏牛进行1次免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各地根据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要求和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免疫。

三、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痘、猪瘟、包虫病、布鲁氏菌病疫苗,强制免疫疫苗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采购配送至各地市。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各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地市、县(区)承担费用及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市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疫苗采购要严格执行现有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推进“先打后补”。2023年我区将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工作。各地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引导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并及时将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西藏牧运通”系统,同时将拟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相关信息于3月3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2023年3月,我厅将结合各地市信息报送情况和全区规模养殖场(户)名录,印发《2023年西藏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四)组织技术培训。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要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各地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按照说明书要求加强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免疫时疫苗质量。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疫苗运输、保存管理的调研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各地不按要求进行运输和储存导致疫苗报废或失效,将建议属地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六)做好免疫记录。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养殖场(户)要在“西藏牧运通系统”上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级畜牧兽医机构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按月报告,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八)评估免疫效果。2023年强制免疫抗体效价监测及重要动物疫病监测排查经费已拨付各地市各单位,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生物药品制造厂和各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强制免疫效价监测情况,并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区农业农村厅将组织1-2次定期检查调研,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七、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八、经费支持

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病虫草鼠害防控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农字〔2017〕148号),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80%、10%、5%、5%。各地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地市财政补助资金。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切块下达的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附件下载:

   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西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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