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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函〔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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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10 10:43:40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048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黑农厅函〔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01-09 生效日期 2023-0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7日

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确保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人病兽防、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请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逐级报市(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奶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进行免疫。规模奶畜养殖场确需免疫的,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并逐级报市(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并详细做好免疫记录。

持续开展强制免疫、具备良好防控条件、有意向退出布病强制免疫的县区,逐级提出申请,经省级评估合格后可退出制免疫,采取监测净化措施。

(三)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使用疫苗品种

按照《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要求,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适宜疫苗进行免疫。

(五)其它要求

各地要继续落实《黑龙江省消灭小反刍兽疫实施方案》要求,停止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认真做好监测净化、检疫监管、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特别要自行做好猪瘟全面免疫工作。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强制免疫实施主体,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省农业农村厅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综合测算全省疫苗补助资金额度(不含农垦区域)并切块下达至县(市、区),用于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先打后补”经费补助。

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监督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依法查处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行为;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保证疫苗采购和“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含缺口资金)落实到位。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疫苗接收、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疫苗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协助本级主管部门做好疫苗订购调拨、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规模养殖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有条件的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严格规范疫苗采购调拨、储运保障和发放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建立疫苗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完备疫苗调拨、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管理手续。要做到疫苗精准发放,减少损耗、避免浪费。加强疫苗储存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按照“统筹兼顾、包干使用、缺口自补”原则,进一步加强财力保障,在确保暂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养殖场户疫苗供应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落实好“先打后补”政策,使用好“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确保做到政策合理,审核严格,公开公正。

(四)组织技术培训。各地要在集中免疫开始前,组织做好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和人员防护技术培训。实施强制免疫时,防疫人员要严格做好人身安全防护规范免疫技术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确保免疫过程生物安全措施到位,防止人为传播疫病。

(五)建立免疫档案。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要认真记录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到信息记录完整、数据详实准确。免疫记录要与畜禽标识相符,确保可追溯。

(六)严格免疫报告。各县(市、区)要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月报告程序如下:县(市、区)每月5日前向所属市(地)报告上月情况,由市(地)汇总后每月8日前向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免疫信息,确保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各级动物疫控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免疫评价,确保免疫效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动物防疫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监督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特别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户防疫监管力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疫苗生产企业监管。有关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四)强化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将动物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不足部分。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五)开展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六、其他工作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牲畜炭疽防控工作,加强防疫宣传,落实汛期免疫、禁牧、消毒、排查、报告、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确保炭疽疫情稳定。

(二)各地要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对边境地区散养放牧牛和外地购入牛,可视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采用国家批准的山羊痘疫苗(按照山羊的5倍剂量)进行紧急免疫。

(三)各地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羊痘、狂犬病、猪丹毒、猪腹泻病、禽霍乱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情况和我省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并另行通知。

2023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

为全面做好2023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严格规范免疫技术操作,确保强制免疫效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结合我省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疫苗选择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建议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三)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高风险区的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 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一)疫苗选择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建议使用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二)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三)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口蹄疫传入高风险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 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布鲁氏菌病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布病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建议使用布病活疫苗(S2株)。

(二)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三)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牛:每年秋季对3月龄以上牛口服S2疫苗。

羊:S2疫苗灌服。

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采用GB/T 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评估免疫后的抗体转阳率,一般在免疫后4周进行抗体检测,A19疫苗和M5疫苗注射免疫的抗体阳转率一般不低于80%,S2疫苗灌服的抗体阳转率各地可根据历年的转阳率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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