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4 08:51:15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26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承诺达标合格农产品(以下称农产品“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陕西省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四大行动)。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1-03 生效日期 2023-0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承诺达标合格农产品(以下称农产品“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陕西省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以下称农产品“三品一标”)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农安治理能力的创新举措。“三品一标”农产品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业农村部门推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安全优质农产品。进入新发展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守底线、拉高线并举,其中守底线方面将自愿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拓展为所有农产品达标合格上市新要求,拉高线方面,突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及其他具有高品质特性的农产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农产品“三品一标”新内涵新定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以实施四大行动为抓手,通过产管并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让农产品既要产得优,也要卖得好。

二、强化组织,统筹推进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决定成立农产品“三品一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有关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要求,统筹推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工作,组织开展有关问题调研,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推动有关规划、行动、方案落实。争取相关政策、资金投入,协调解决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执法局、厅规划处、厅计财处、厅市场处、厅科教处、厅农监局、厅种植业处、厅畜牧兽医局、厅渔业局、厅果业处、省农安中心、省农检中心、省水产总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农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加强保障,确保实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有关涉农资金,加大对四大行动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将四大行动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工程等项目和农业品牌推选等统筹实施。各地要建立专家指导组,加快相关技术、标准、装备的研制,深入开展技术培训、交流研讨、现场观摩等活动,扩大辐射带动范围,不断提升行动实施成效。

四、强化监管,协同发展

突出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以实施四大行动为契机,加快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制度,突出全程质量控制和特征品质,发展以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为重点的优质农产品。全面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强与网格化管理、风险监测、质量追溯、信用监管和质量认证衔接。按照“谁认证、谁监管”原则,强化证后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纳入农安信用管理。抓好示范引领和督促整治,完善农业生产标准化推进机制,推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

   附件:

1.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2.陕西省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3.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4.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实施方案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9日

(联系人:赵  君    电话:029-87323157)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