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1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1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20 10:14:01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93
核心提示:《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字〔2022〕159号
发布日期 2022-12-18 生效日期 2022-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奋力开创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安排,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启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一轮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明显增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1.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落实。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体系,指导督促各市县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属地责任。成立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

1.持续统计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环境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或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到2023年,完成统计调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摸底调查。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培训,指导企业进行数据填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收集整理全省化学物质基本信息,逐步建立河北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依据新污染物调查和评估要求,制定全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逐步推进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在我省近岸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畜牧养殖密集区、医药行业聚集区开展抗生素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粮大县等重点区域开展内分泌干扰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化工、涂料、汽车制造等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掌握我省重点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开展风险评估、落实管控措施。

基于现状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全省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筛选出具有潜在环境风险、需要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化学物质,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制定我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及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1.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消费产品、塑料制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加强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监管,不断规范认证行为。在国家规定的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

1.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推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提高畜禽养殖过程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推进健康养殖,减少抗菌药物使用量,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做好农药登记初审和再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开展高效、低毒、低风险、低残留农药研发登记,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停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和灭线磷四种高毒农药的生产,2024年9月全面停止在市场的销售使用。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宣传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石家庄市开展燃煤锅炉协同焚烧处置抗生素菌渣试点工程,形成抗生素菌渣治理示范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推动环境领域省级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环保机构,开展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环境分布特征、迁移转化、溯源、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及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等相关研究,强化我省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监管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建设,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培育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切实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构建以财政收入为主的多元化可持续资金保障体系,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支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治理等试点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河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地区: 河北 
 标签: 工作方案 污染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