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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渔养函〔202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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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12 09:11:2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14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要求,指导水产养殖主体加强对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防控,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高水产品稳产保供水平,我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制定了《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控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农渔养函〔2022〕116号
发布日期 2022-12-09 生效日期 2022-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要求,指导水产养殖主体加强对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防控,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高水产品稳产保供水平,我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制定了《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控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控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水产养殖主体对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控的相关活动。

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

《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SC/T7020)

《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

3  术语和定义

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是指水产养殖动物受各种生物和非生物性因素的作用,而导致正常生命活动紊乱甚至死亡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水产养殖动物疫病:是指水产养殖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4  疾病预防

4.1  养殖场区建设要求

养殖场区周围环境卫生良好,通风良好,环境温度和湿度适宜、无污染源。水源不受周边水产养殖场、水产品市场、水产品加工场所、水生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影响,具备良好的水源条件。建设各自独立的各功能区进排水通道(开放养殖水体除外),避免交叉感染。

4.2  消毒管理

建立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对进排水、养殖场所(包括池塘)、运输工具、工器具、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具体方法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发布的《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水产设施和设备的消毒”。

4.3  工器具管理

设有工器具存放处,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应分开摆放,并专区/池/桶专用。

4.4  养殖用水管理

各功能区的进排水应设立各自独立的通道(开放养殖水体除外),避免交叉感染。定期检测养殖水体的水质指标,水温、pH、溶氧、氨氮、亚硝酸盐等。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有关要求,达标排放。

4.5  苗种引(购)入管理

水产养殖动物苗种(包括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引(购)入前,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至养殖场后直接进入隔离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引(购)入的亲本单独隔离饲养30天。

对引(购)入水产养殖动物的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在单独饲养期间,进行至少2次规定疫病的检测,经检测确认无规定疫病病原后,方可移入场内其他区域。

隔离池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以上的水生动物。不同隔离批次之间,应对隔离池进行消毒处理。

4.6  苗种繁育管理

核心繁育区应设立亲本培育池、配种产卵池/桶、孵化池/桶、育苗池等,工器具专池/桶专用,对各池/桶水体有避免交叉感染措施。不同批次孵化幼体不得混合培育,不同批次培育的苗种不得混合养殖。

4.7  养殖动物管理

放养健康苗种,控制适宜的放养密度,使用优质配合饲料,保持水质稳定,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疫苗。一旦发病,停止投喂,加开增氧机,不大量换水,不滥用消毒剂和驱虫杀虫等药物,并及时诊断。

4.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保管应专人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选购和使用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要求。使用生物饵料,应消毒或清洗,并每批次进行相关重要疫病病原检测。有阳性病原检出的批次应全部淘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经病原检疫合格的生物饵料,应进行分装,冷藏或冷冻保存于专用设施中。饲料存放处应保持清洁、干燥、阴凉、通风,防鼠、防虫、防高温。

4.9  兽药管理

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和保管应专人负责。兽药选购和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药品存放处应保持清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高温、受潮而影响质量。

4.10  媒介生物管理

有对媒介生物,如野外水生动物、工作动物(如犬等)、鸟类和昆虫等传播病原风险的预防设施。有阻止野外水生动物通过水系统进入场区的设施。工作动物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和喂养。必要时在户外蓄水池、养殖池或尾水处理池设置阻鸟的设施。设置阻止老鼠、昆虫及其他有害动物进入场区的设施。

4.11  疾病监测

养殖场应定期开展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监测和检测。有条件的应主动纳入国家级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或纳入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范畴。

5  疾病诊治

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确诊后,采取相应措施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对于需使用抗菌药、抗病毒药、驱虫和杀虫剂、消毒剂等进行治疗,且为处方药的,需由执业兽医开具处方,并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严格执行用药时间、剂量、疗程、休药期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

6  人员和档案管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养殖技术人员定期接受培训。

建立水产养殖管理档案,将水产养殖动物的引(购)入、隔离检疫、繁育,消毒,药品和饲料使用,疾病监测,无害化处理以及苗种销售等重要生产环节详细记录在案,归档保存2年以上。

7  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对疫情及异常情况要实施快速报告和响应措施。

出现水生动物疫病病原检测阳性,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性病原并出现大量死亡,以及不明原因出现大量死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规范》等要求,逐级上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对上述养殖水生动物(尸体)、养殖场所以及养殖水体等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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