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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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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12 09:36:00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1
核心提示:为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行业监督管理,引导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依法诚信从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2-12 生效日期 2022-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行业监督管理,引导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依法诚信从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

第三条 在海口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该领域监管实际,制定特定领域和特定监管事项的信用监管制度。

第四条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坚持信用建设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信息共享与协同共治相结合、过惩相当与保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归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或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对外公示。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类别、地址、通信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依法需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各类检查信息。

(五)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信息。

(六)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

(七)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是指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信息。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按照属地管理,遵循一户一档,以及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并归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 信用信息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第三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监管实行分级分类,信用等级采取评分方式。按照不同性质和环节,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根据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等级采取指导服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息不对外公布,仅为政府各部门行使监管职能提供客观参考。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发生变化,其分级分类级别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指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

第十六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可在满足下列条件后申请修复 :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食品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满足下列条件可通过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二十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第六章 信用协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安全失信对象开展信用约束措施:

(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公示;

(二)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在财政资金补助补贴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在申请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事项,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六)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八)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九)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十一)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十二)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新规定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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