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环规〔2022〕12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环规〔2022〕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06 11:44:09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89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规划建设和推动南北转型发展的战略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规〔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12-05 生效日期 2022-1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城规划建设和推动南北转型发展的战略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 30 日

关于支持新城建设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的若干意见

(试行)

加快推进新城建设和南北转型是市委、市政府完善全市发展空间布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拓展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的制度创新及其成果应用,加快推进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和南汇五个新城以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抓环保、促发展、保安全、惠民生”工作主线,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两大重要理念的深度融合与实践。重点聚焦产城融合下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能级、高水平的项目资源导入,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和南汇五个新城,具体四至范围以上海市新城规划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新城规划建设导则》(沪新城规建办〔2021〕1号)为准。

(二)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涉及的相关产业园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

部分支持政策可适当扩大到五个新城所在的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

三、支持政策

(一)试点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

已编制规划环评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产业园区,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1〕243号)中规定的需重新编制规划环评或开展跟踪评价的情形外,在不突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符合基本适用条件及适用情形的(附件2),可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论证工作并编制《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对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提出调整建议,经征得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原则上可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实施一次优化调整。

(二)加强重点产业链配套项目园区准入分类指导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0号)的有关规定,对配套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产业、符合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及优化布局的涉化工工艺项目建设细化环境准入分类指导。支持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产业配套的涉化工工艺项目建设:对不涉及化学反应的新建项目,可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对符合本市优“化”行动方案的存量化工项目,在满足增产不增污和规划保留的前提下,支持园区内存量企业实施改扩建;对园区外存量企业改扩建项目可通过优质项目认定后实施。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附件3)的项目,在满足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要求且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不高于II级的前提下,可进入规划产业园区实施。

(三)优先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按照本市关于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实施要求,在符合联动实施条件的前提下,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涉及的产业园区优先纳入联动实施范围。联动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分类实施环评豁免、环评形式简化、告知承诺和共享环境数据等优化简化措施,提升项目环评审批效能。

(四)简化产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

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小于0.1吨/年(含0.1吨/年)以及氨氮的新增排放量小于0.01吨/年(含0.01吨/年),可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审批部门直接在区域内予以平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在0.1吨/年(不含0.1吨/年)至0.5吨/年(含0.5吨/年)之间的以及氨氮的新增排放量在0.01吨/年(不含0.01吨/年)至0.1吨/年(含0.1吨/年)之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可实施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环评批复前取得相应总量指标并提交审批部门。

(五)拓展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全区以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除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行业及建设项目外,对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等8个行业16类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具体行业和项目类别见附件4。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

(六)鼓励同类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

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全区以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加油加气站、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专业实验室、学校、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或社会服务类项目,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型项目可编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由具有同一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在同一审批意见中批复相关项目。

(七)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范围

对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两证合一”的办理方式参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探索实施与排污许可相衔接的环评报告表简化管理

产业园区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改扩建项目,环评形式可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附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实施范围见附件5。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备案,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依据。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实际排污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若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的,应在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落实总量来源指标,项目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环境管理要求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九)分类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

实施“两证合一”的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的,以及全部持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可通过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批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增补和更新,与排污许可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制度保障

(一)健全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机制

围绕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的发展定位,聚焦公共设施覆盖、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全力推动“十四五”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市、区重大项目,统一纳入环评管理台账,定期跟踪调度环评审批进度,及时指导和协调项目在前期研究、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遇到的堵点问题,监管和服务同步推进,坚决防止台账内项目出现环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畅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技术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专人跟踪服务等举措,在既定的环评审批承诺时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方式,有序推进五个新城规划建设和南北转型发展。

(二)建立“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单元跟踪评估机制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纳入重点管控单元的产业园区,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跟踪评估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环境管控的宏观引导作用,为项目环评审批的优化和简化提供保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各产业园区跟踪评估和联动申报的相关工作,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跟踪评估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实施情况,指导和督促园区做好有关整改落实工作,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域申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的评估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质量抽查和监督管理。

(三)强化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制质量核查机制

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编制质量和评估质量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重要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监管的有关要求,强化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复核、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信用记分。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完成既有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检查全覆盖,并对每年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检查,及时落实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并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四)推动环评领域实施碳排放评价机制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按照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环评与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工作的要求,鼓励建设项目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在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推动产业园区以绿色低碳为导向,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的低碳转型,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有效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深度融合。

五、其他

(一)本若干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环规〔2020〕3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浙环函〔2021〕260号)中涉及南汇新城、青浦新城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政策,在本若干意见中未涉及的或改革力度更大的,可继续按照既有区域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 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涉关产业园区名单

2.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试行)

3. 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2022年版)

4. 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5. 实施环评报告表简化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附件1

五个新城及南北转型地区(宝山区、金山区)涉及的相关产业园区名单

序号 所在新城 产业园区名称 四至边界范围
1 嘉定新城 上海嘉定工业园区(嘉定工业园区) 东至娄陆公路、嘉唐公路、宝钱公路和横沥河,南至沪崇苏西线(绿意路);西至嘉浏公路、盐铁塘;北至娄塘河、张江门泾、平滨公路、唐竹公路
2 上海嘉定工业园区(马陆园区) 澄浏中路以东、杨树明港以西、横仓公路以南、马陆塘以北
3 上海嘉定工业园区(外冈工业园区) 东至盐铁塘,南至恒飞路,西至百安公路、吴铁河,北至高压走廊、南娄塘河、宝钱公路
4 嘉定试点园区南区(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 东至周赵路,南至上海绕城高速,西至嘉新公路,北至黄泥泾(小部分为叶城路南侧地块)
5 青浦新城 上海青浦工业园区 东至老通波塘(通波塘)、油墩港,南至上达河、公园路,西至青赵公路,北至沪常高速公路
6* 松江新城 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东至新车公路-茜浦泾-车亭公路、南至闵塔公路-南姚路-北松公路、西至张泾河-洞泾港-松卫北路、北至沪杭高速公路-卖新公路-明中西路-沪杭铁路,不包括出口加工区
7* 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 东至油墩港-上海绕城高速、南至思贤路-沪杭高速公路-松蒸公路-沪杭铁路-沪杭高速公路、西至上海绕城高速-七号河-中德路-西三泾港-昆港公路、北至昆南河(面丈港)-辰花公路
8 松江综合保税区 A区:东至车新公路、南至华恒路、西至南乐路、北至南乐路
B区:东至油墩港、南至松蒸公路、西至同三国道、北至古浦塘河
9 中山工业园区 中山工业园104保留工业地块东至南张泾河道中心,南至沪杭高速公路北侧50米绿化隔离带,西至中凯路中心,北至夏家浜路北侧商业及工业地块边界
中凯路以西198地块东至中凯路、西至沪松公路、南至广富林路、北至牛泾港
10* 石湖荡工业园区 一期*:东至长石路、南至唐明路、西至油墩港、北至闵塔路
二期:东至油墩港、南至闵塔路、西至双金公路、北至规划二号路
11 永丰城镇工业地块 东至玉树路、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秀春塘和坝河、北至沪杭铁路
12 奉贤新城 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工业综合开发区)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核心区范围为:北至大叶公路、规划环城北路,南至奉浦大道~肖南港~程普路~航南公路~浦南运河,东至S4沪金高速,西至南竹港~地灵路。
奉贤综合保税区范围为:北至肖南港,东至环城西路,南至奉浦大道,西至南竹港。
江海经济园区范围为:东至沪杭公路,南至航南公路、沪发路,西至南沙港,北至奉浦大道~程普路。
西渡工业区范围为:北至华松路,东至沪金高速,南至大叶公路,西至沪杭公路。
庄行工业园范围为:北至奉浦大道,东至南沙港,南至沪发路,西至红旗港~浦卫公路。
13 上海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 北至大叶公路、南至奉浦大道、东至金海路、西至沪金高速(S4)
14 南汇新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洋山片区) 东至芦潮引河,南至二号河,西至常满路,北至顺翔路
15 临港产业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基地) 东至南芦路,南至海堤路,西至正嘉路-两港大道-泐马河,北至泥城路
16 临港产业区(综合区先行区) 东至业波路,南至北护城河-腾波路,西至两港大道,北至三三公路-洲涛路
17 临港产业区(泥城产业区) 东至马泐港-泥彭河-云水路东侧结构绿地东边界,南至泥城路,西至泐马河,北至飞鹤路
18 临港产业区(书院产业区) X8路(P5快速路)、规划路、东大公路和Y4路(新元南路)围合区域(不含H04地块)
19 临港产业区(万祥产业区) 东至Y9路,南至白玉兰大道,西至Y10路,北至X8路
20 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 北临北横河,南至南横河,东靠东海二桥等路线,西邻瓦洪公路
21 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 东至东海二桥(东线方案)道路方案中心线,南至杭州湾,西至中港-三团港,北至浦东铁路及其附属建设用地
22 南北转型地区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工业小区 东至潘泾,南至月罗公路,西至抚远路,北至石太路
23 (宝山区) 上海宝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宝山工业园区:东至北蕰川路,南至石太路,西至沪太路,北至规划的新川沙路-潘川路;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东至外环线、南至普陀区、西接嘉定区、北至蕰藻浜
24 南北转型地区 上海金山第二工业区 东至新卫高速公路、卫六路,南至沪杭公路,西至省界(浙江省平湖市)、冬隆路,北至沈海高速公路
25 (金山区) 金山工业区 东至嘉金高速公路、亭卫公路,南至漕廊公路,揽江路,西至松卫南路,北至亭枫高速公路

注:1. 产业园区名称与沪环评[2022]36号文附件中表述基本一致。

2. 产业园区四至边界范围以规划环评批复的四至范围为准。

3. 标*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附件2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

(试行)

为衔接区域发展新形势及国家、本市环境管理新要求,严守环境质量底线,不突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源头管控作用,对不构成重大调整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可通过补充论证,优化调整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部分管控要求,具体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优化调整实施范围不得突破已审查通过的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四至范围;

(三)规划主导产业未发生重大调整;

(四)规划用地性质仅局部调整(调整面积不超过同类型用地面积总量的10%,且不新增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调整后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总体不增加;

(五)近三年产业园区的环境质量总体不下降,生态功能未退化;

(六)由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适用情形

(一)规划功能调整。园区内在非居住用地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产业用地等,对相关规划用地功能实施局部调整,经分析论证后需调整相关区域管控要求的。

(二)规划政策调整。按照本市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相关规划政策,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上混合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经分析论证后需调整相关区域管控要求的。

(三)规划环评要求更新。园区规划未发生调整,原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编制时因环境质量超标、突出信访矛盾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环境管控要求、目前问题已解决,或原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提出的产业控制带等空间布局要求、产业环境准入要求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最新要求的,经分析论证后需对原规划环评(含跟踪评价)相关要求优化调整的。

三、工作要求

符合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适用情形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可编制《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并对调整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优化调整方案。论证报告的编制技术要求另行发布。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完成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后,按沪环评〔2021〕243号文件园区分级管理要求将报送函、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可委托技术评估单位或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会,征得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审核通过后予以函复,优化调整的部分管控要求纳入原已审查通过的规划环评统一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3

                    化学原料药细分行业指导目录

                               (2022年版)

产业类型 产品类别 实施范围
生物医药专用原料 ADC药物用原料药(毒素类药物) C27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GMP级别聚乙烯亚胺(PEI)
修饰性PEG、阴阳离子脂质、蛋白偶联物、LNP脂质体递送系统
小核酸药物
生物合成天然化合物

附件4

                                       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序号 行业分类 项目类别 环评 实施范围
类别
1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87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不含应急柴油发电机) 报告表 单纯利用余气发电
2 90 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发电) 报告表 全部
3 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的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不含以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 报告表 天然气锅炉单台容量20吨/小时(14兆瓦)以上的
4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报告表 全部
5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报告表 全部
6 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105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 报告表 全部
7 四十九、卫生 84 10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 报告表 全部
8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0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报告表 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学前教育、小学除外)
9 116 影视基地建设 报告表 全部
10 119 加油、加气站 报告表 全部
11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130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配套设施;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不含等级公路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 报告表 全部
12 131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风塔以外的配套设施;不含支路、人非行天桥、人非行地道;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 报告表 全部
13 135 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报告表 全部
14 143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报告表 全部
15 五十五、核与辐射 161 输变电工程(设备更换、增容且电压等级不变的除外) 报告表 110kV输变电项目(架空线除外)
16 172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报告表 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加速器类射线装置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注:①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对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附件中的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
附件5
                                       实施环评报告表简化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序号 行业分类 项目类别 环评 实施范围
类别
1 十一、食品制造业 21 方便食品制造143 报告表 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全部改扩建项目
2 22 乳制品制造144 报告表
3 24 其他食品制造149 报告表
4 十二、酒、饮料制造业 26 饮料制造152 报告表
5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78 计算机制造 391 报告表
6 80 电子器件制造 397 报告表
7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报告表
8 82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 报告表
 
注:①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均对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附件中的行业分类和项目类别。
 
 
 地区: 上海 
 标签: 规划 许可 评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