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做好《条例》宣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内外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本市发生重大动物和重要人兽共患病疫情的风险不容忽视,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面临较大挑战。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严格对标新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要求,充分考虑上海三农实际和都市特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积极推动法规细化和制度创设,对进一步健全本市动物防疫体系,提升动物疫病和人兽共患病防控能力,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供给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积极作用,标志着本市动物疫病依法防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宣贯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措施,切实履行好动物防疫法定职责,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二、准确把握《条例》宣贯的重点内容
根据地方立法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要求,《条例》对国家已有规定不作重复,注重在细措施、补短板、堵漏洞上下功夫,共37条。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宣贯过程中,做好本《条例》与《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融会贯通,重点把握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完善动物防疫机构,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确保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市“一盘棋”。二是进一步夯实三方责任。各区要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并夯实企业(个人)主体责任,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确保动物防疫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加强城市动物管理。要加强对宠物诊疗机构和室内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的监管,做好狂犬病免疫点布局,鼓励开展饲养猫狂犬病免疫,细化优化流浪犬猫防疫管理措施,构建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关系。四是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综合措施。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构建有效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屏障和预警体系;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无疫小区建设、人兽共患病防控,从源头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无害化处理,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动物疫情报告、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五是进一步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学法、普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统筹协调,开展分类指导,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让《条例》真正落地生效。
(二)广泛开展宣贯。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担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力量,要立即行动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项解读等多种形式,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款内容,切实肩负起自身的法定职责和使命担当;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企业、群体等,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刊展板、手册传单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维度、全覆盖的宣贯工作,让《条例》入脑入心,成为大家的日常习惯并自觉遵循,营造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做好沟通总结。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及时沟通交流《条例》宣贯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反映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互学互鉴,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工作需要,于2023年适时召开《条例》宣贯工作阶段总结交流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联系人:邵莅宇 电话:23113087
邮箱:xumuban@163.com 传真:6355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