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为了培养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营造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公筷公勺。两人以上在餐饮服务场所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公勺;家庭用餐时,倡导使用公筷公勺。
本决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合餐时使用的不直接与嘴接触的筷子、勺子、夹子等公用分餐工具。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提供公筷公勺,鼓励实行分餐制。公筷公勺应当明显区别于用餐人员自用餐具,可以通过不同外形、材质、颜色或者突出标志等方式予以区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用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决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管理者。
三、用餐人员就餐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12345热线、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四、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公筷公勺使用和服务标准。制定标准应当广泛听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指导和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标准要求,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五、卫生健康、教育、商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引导。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推行使用公筷公勺与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公益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使用公筷公勺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决定未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对自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