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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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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21 15:59: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7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22〕79号
发布日期 2022-11-18 生效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精神,加快推动全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为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建设方式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和建筑绿色品质稳步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到2035年,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建立,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宜居宜业宜游、绿色低碳循环的城乡绿色发展局面基本形成。

二、构建集约高效绿色空间载体

(一)促进区域和城市群绿色发展。全面对接国家城镇化空间布局,围绕“一群双星多点”城镇空间布局,引导资源要素向城市群集聚,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重大风险防控相结合的空间格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刚性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衔接“三线一单”,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推进呼包鄂乌城市群综合交通、通信网络、能源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创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国土开发强度,积极探索混合用地、产城融合的城市空间结构布局。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积极争创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探索符合内蒙古特色的海绵城市建设路径。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到2025年,实现盟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长治久清,基本完成旗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加强城市公共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福利救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绿道建设,实施城市山体、河湖、湿地生态修复,保护现有城镇绿地和树木,合理布局社区公园、口袋公园,提高乡土树种应用比例。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严格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强化县城节约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提质扩面,满足群众就地就近进城安家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林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创建绿色社区和完整社区。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提高社区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建设公共服务、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构建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到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资源短板,城市居住社区环境明显改善,建成一批完整社区试点,全区地级城市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显著提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的美丽农村牧区。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持续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工作。加强农村牧区供水设施建设,提升分散户的供水保障能力。以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到2025年,全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2%。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牧区厕所革命。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加强既有农房节能绿色化改造。支持各地区培育发展休闲农牧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五)推动绿色交通体系建设。优化城市路网结构,适度提高城市道路路网密度,到2025年,城市道路网密度不小于8.5公里/平方公里。加大次支街巷道路改造力度,打通各类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达性和通畅性。依托公交场站、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加强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发展共享单车(非助力自行车)等新型交通方式。推动城市步行街改造升级和绿色步道建设,全面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向村户延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配电网升级改造,加强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加大城镇供热管网、燃气管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到2025年,完成运行年限满20年的供热管道,以及存在泄露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改造任务,城镇燃气普及率超过95%,推动供热管网、燃气设施向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延伸。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国家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任务落实,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取暖用能中的比例,到2025年,全区城镇清洁取暖覆盖率超过93%。(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水资源节约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开展城镇供水管网普查与改造,到2025年,城镇用水普及率超过99%,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下,积极创建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黄河流域缺水型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改造建设,推动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到2025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超过3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超过90%,黄河流域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基本实现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在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等城市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各盟市实现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在设市城市优先发展垃圾焚烧处理。加大建筑垃圾和施工弃土资源化利用力度,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城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优化城市防灾空间,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预留防灾避难空间和安置重建空间。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防灾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交通工程设施布局,构建城市快速应急通道。推进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信息通讯等生命线系统设施建设。加强超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管理。统筹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内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安全的易涝积水点。(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防办,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建筑全生命期绿色品质

(十)推动建筑领域碳减排。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持续推进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到2025年,完成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快热电联产余热、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城乡建筑中实施电气化工程,推动以电代气、以电代油,推动“光储直柔”等技术应用,实现建筑用能与电网调度柔性互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四类”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超高层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监管。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同步实施。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新开工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模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自2023年起,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装配率;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主城区达到40%以上。鼓励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积极推动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开发应用绿色建材,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开展绿色建材政府集中采购试点,落实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升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城乡建设绿色治理能力

(十四)构建城市智慧管理体系。实施呼包鄂乌智慧城市群建设工程和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市等城市建设“城市大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智慧新城新区”试点,构建“数字孪生城市”,逐步推行城市楼宇、公共空间、地下管网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完善自治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强“智慧建筑”“智慧城管”“智慧房产”等数字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平台互联互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鼓励使用环保再生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整治过度包装。推广节能节水用品,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部分空间、部分时间等绿色低碳用能方式,推进行为节能。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开展全区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做好测绘、建档、挂牌工作。抓好国家、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创建工作。强化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和使用监管。在城市更新中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与风貌保护,不拆传统民居,不砍古树名木,采用微改造方式,补齐历史文化资源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和有机更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完善工作方法

(十七)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城市布局的经济、生活、生态和安全需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建设管控,完善城市形态,提升建筑品质。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动态管控建设进程,确保一张蓝图实施绘到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在设区的市全面启动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常态化机制。将城市体检成果作为编制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和确定项目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加强数据综合管理应用,逐步形成集预警、监测、评估、反馈为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探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美好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以公共空间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分类等为载体,构建社区生活圈,下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源,探索适宜城乡社区治理的项目招投标、奖励等工作机制。推动“五社联动”,及时掌握社区居民需求,精准补短板、强弱项。(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抓统筹、盟市负总责、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原则,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推动任务落实。盟市、旗县(市、区)作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政策支持。制定、修订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加大财政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保险、债券、基金、碳金融等金融产品,建立完善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库。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因采取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合理开放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差别电价、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动科技创新。围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建设需求,统筹布局科研项目立项、研发与成果转化。强化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绿色低碳技术的支撑作用,培育壮大一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企业。加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利用技术公告、目录制度等,推广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技术和产品,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有效衔接。(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宣传,不断提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能力和水平。把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作为各级党校、干部学院的教学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绿色发展能力素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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