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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川渝电子证照亮证互认实施清单》的通知 (川办便函〔202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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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08 05:20:46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8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精神,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在川渝两地跨区域互认共享,经川渝两省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川渝电子证照亮证互认实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便函〔2022〕260号
发布日期 2022-11-08 生效日期 2022-1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四川省各市(州)、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四川省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精神,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在川渝两地跨区域互认共享,经川渝两省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川渝电子证照亮证互认实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川渝两省市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明确相关证照涉及应用场景的业务规范,做好亮证互认的技术保障工作。2022年年底前,推动《第一批川渝电子证照亮证互认实施清单》在规定范围内落地落实;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对川渝电子证照亮证互认的认同感、获得感。

二、川渝两省市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加快相关证照在本地区应用推广,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使用,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拓展应用场景及试点范围,尤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要做好协调工作和相应技术支持,收集电子证照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核验证照落地实效,并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相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批川渝电子证照亮证互认实施清单

 地区: 四川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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