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打响“江西办事依法依规”营商环境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以下简称“三张清单”),已经省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要求
制定和实施“三张清单”,除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法审慎、公平公正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外,突出贯彻以下要求:
体现公序良俗。行政执法要兼顾“法理情”,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体现精准合理。明确相关清单适用范围、具体情形与行政裁量对应标准,稳定社会法治预期,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社会满意度;
体现鼓励发展。以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着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体现情势变更。既要保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稳定性,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和修订完善。
二、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以内。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采取主动退赔等措施,积极与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他人达成和解,或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因他人的非法胁迫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以利益诱惑、欺骗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掌握。对于具备一种减轻情形适用酌情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两种减轻情形适用一般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具有充分理由,需要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三个档次的下限确定罚款数额的,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但尚不完全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除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依法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行政强制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认定参考标准,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赣市监规〔2021〕3号)有关“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参考标准,或者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
4.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
(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实施或者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以及原辅料、包装物、产品等涉案财物,仍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不予适用“三张清单”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适用“三张清单”:
1.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放任危害发生、危害扩大的;
2.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但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将逾期改正期限作为适用条件的除外;
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4.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6.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有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阻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
9.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宜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统筹协调,关注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适用。“三张清单”与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共同构成规范行政执法的治理体系。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施“三张清单”,做到既合法合规,又有情有理,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三)秉持公平公正。实施“三张清单”要出于公心,不得假以实施“三张清单 ”名义放纵违法行为,不得借实施“三张清单”之机为权力寻租,不得以办案为名开展报复性执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四)关注实施效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张清单”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要注意收集适用“三张清单”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反馈以及典型案例。省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三张清单”适用范围及条件。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定期调度贯彻落实“三张清单”情况,每季度末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法规处。
联系人:晏微,电话:0791-86355531
附件:1.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2.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
4.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三张清单”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且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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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按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
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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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未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二万元,且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
名称不相符合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且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9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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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从事无照经营,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不足三个月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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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且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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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场主体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一项登记事项应变更但未变更,且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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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涉及一项备案事项应备案但未备案,且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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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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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
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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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价格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3万元罚款 |
18 |
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
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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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 |
产品还未销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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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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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 |
初次违法,经发现后及时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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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 |
初次违法,且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做到:……(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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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
超过规定时限才提出证书延续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延续申请,但因其他合理因素影响无法现场核查等造成新证未批复或未办理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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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 |
检验检测机构事先已经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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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假冒专利的 |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减轻处罚。 |
2 |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减轻处罚。 |
3 |
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4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初次违法且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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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逾期未改正有合理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及时改正;2.初次违法;3.违法产品货值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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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销售药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药品可溯源,系国内已合法上市药品;4.货值金额较小;5.及时改正;6.未造成药品不良反应等实际危害后果。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8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3.及时改正;4.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
9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货值金额较小;3.危害后果较轻;4.及时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10 |
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全面履行了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情形的除外 |
附件3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或慎用 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从事无照经营,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除外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不予行政强制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不予行政强制 |
3 |
未在广告中表明引证内容出处 |
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不予行政强制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不予行政强制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
专利有效,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不予行政强制 |
6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不予行政强制 |
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不予行政强制 |
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不予行政强制 |
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不予行政强制 |
10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不予行政强制 |
11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不予行政强制 |
12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主动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慎用行政强制 |
13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
主动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慎用行政强制 |
1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涉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 |
初次违法,能够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其经营工具、设备不是专门用于涉嫌违法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慎用行政强制 |
15 |
价格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慎用行政强制 |
16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17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18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19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20 |
食品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21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2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23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
该产品经检验合格,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24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慎用行政强制 |
25 |
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 |
慎用行政强制 |
附件4 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三张清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送日期:
适用从轻处罚清单 |
件数 |
适用较低处罚幅度件数 |
适用较轻、较少处罚种类件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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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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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内事项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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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外事项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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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减轻处罚清单 |
件数 |
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处予罚款件数 |
减轻的罚款金额(万元) |
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件数 |
备注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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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内事项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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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外事项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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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件数 |
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件数 |
缩减行政强制措施范围、时限件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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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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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内事项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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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外事项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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