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近几年我省出现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业从沿海向山区、从下游向上游迅速转移的趋势,闽江、敖江、木兰溪等母亲河上游地区新上大量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大量污染物排放导致水质明显下降、优质水占比减少,并加重下游水环境保护压力,影响下游群众用水安全。为坚决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现就规范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扩)建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属地政府抓紧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或修订)并发布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水产养殖“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并经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方可依据依法发布的规划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进行新(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备案)。
(二)规划及规划环评应当以县域为单位、以流域为单元,统筹当地畜禽、水产等养殖产业,综合考虑流域的生活用水、生态流量及工农业生产用水等,坚持“以水定产”,合理确定水产养殖业发展规模、结构和布局。
(三)规划及规划环评应当坚持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合理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仍在未经规划并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内办理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环评备案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查证,确有违法违规的,依法认定其备案无效,相关结果应函告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二、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拟建、在建、已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实施分类整治。
(一)对未批先建项目,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养殖活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依法发布前,环评已审批(备案)的拟建、在建项目,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对其环评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守住上述“三不”原则的同时,对标淡水池塘养殖企业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我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相关养殖技术规范的先进水平等要求,明确提出检查意见。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原环评审批(备案)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相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后续依据依法发布的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意见,实施提升改造或者退出。
(三)对已经环评审批(备案)并已建成投产,但未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核发)的项目,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处以罚款、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已建成投产的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严格落实用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减小或消除对纳污水域的影响。
(一)属地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依法发布后,已投产的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实施提升改造或退出。
(二)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规范建设排污口,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开展养殖尾水常规污染物和抗生素类污染物监测,安装排水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新水用量应当达到我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日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相关养殖规范的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提升。
(四)鳗鱼、牛蛙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的尾水不得排入地表水Ⅰ、Ⅱ类水质功能区水域,排入Ⅲ类水域的应当执行不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排放标准,其中总磷浓度不得超过0.5毫克/升。我省相应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出台后,应当严格执行。
(五)淡水池塘养殖项目产生的养殖污泥,应当规范脱水、干化后进行处置或者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流域水体排放养殖污泥或者利用排放尾水之机排放养殖污泥。选址相对集中的养殖项目,经充分论证,可共建尾水集中处理设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但污染防治责任不变。
(六)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七)鳗鱼、牛蛙等规模化淡水池塘养殖项目的经营者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依法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其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数据。
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于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的鳗鱼、牛蛙养殖项目排查梳理情况和实施分类整治意见等随附表反馈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吴庆华,电话:0591-88367027)。
附件:鳗鱼等淡水养殖项目排查梳理、整治情况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鳗鱼等淡水养殖项目排查梳理、整治情况表
序号 | 1 | 2 | ...... | 填报说明 | |
企业 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
县(市、区) | |||||
详细地址 | 详细到乡镇(街道)/村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名字/电话 | ||||
溪流/所在流域 | 排口所在溪流名称和流域名称 | ||||
下游最近断面名称(国省控或小流域) | |||||
环保 手续 |
环评批复(备案)文号 | 以最新批复(备案)文件为准 | |||
审批(备案)时间 | |||||
是否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要求 | 填“是/否,未制定规划” | ||||
排污许可核发情况 | 重点/简化/登记 | ||||
许可证(登记)编号 | |||||
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 是/否 | ||||
环保竣工时间 | |||||
批复养殖水域面积(平方米) | |||||
批复养殖规模(吨/年) | |||||
批复尾水排放量(吨/年) | |||||
批复(备案)尾水执行标准名称与等级 | |||||
目前总磷执行标准数值 | |||||
(毫克/升) | |||||
其他执行指标 | |||||
实际 情况 |
当前养殖情况 | 在产/在建/拟建/停产 | |||
实际投产时间 | |||||
实际养殖池面积(平方米) | |||||
实际养殖量(吨) | |||||
日取水量(吨/天) | 有取水许可证的按证填报,无证的按实际填报 | ||||
年排水量(万吨/年) | |||||
日排水量(吨/天) | |||||
日回用水量(吨/天) | |||||
日水循环利用率 | |||||
污泥处置模式 | |||||
*2020年以来行政处罚情况 | |||||
梳理 排查 情况 |
所在流域区域是否有养殖规划并完成规划环评审查 | ||||
规划是否能守住“三不”原则 | |||||
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 | |||||
项目是否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 | |||||
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管 | |||||
是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包含在线监测项目 | ||||
是否按要求开展监测 | 包含监测项目 | ||||
养殖规模、养殖水域是否超出项目批复量 | |||||
尾水排放量是否超出环评批复量 | |||||
尾水浓度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 总磷浓度执行大于0.5毫克/升的请注明 | ||||
是否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
是否需要整改 | |||||
整改措施 | 包含不限于:达到要求、提升改造、限制生产、撤销行政许可、关停、搬迁、退出等 | ||||
整改时限 | |||||
整改进展 | 至11月底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