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缩短审批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是指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等方式开发利用野生植物任何组成部分的行为。
三、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林草局(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草局委托)办理;省林草局所属单位、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林草局办理。
四、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在编制林木调查设计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采集申请材料。
五、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先征得管理机构或者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六、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提交申请文件,并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调查统计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补植)方案》(以下简称《采集方案》)、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以下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
(三)因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的(如风倒风折木、冰冻木等),提交情况说明或者相关部门文件,并附相关机构意见;
(五)因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等危险木需要采集的,提交情况说明或者相关部门文件;
(六)因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树木枯黄枯死需要采集的,提交相关森防机构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八、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收采集申请后,应按照“能避则避,能让尽让”的原则,派出相关专家,就《采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展现地核查,并与申报单位协商,提出核查意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核查意见审核。
九、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按照胸径划分,胸径12cm(含)以下的,应按照“能移尽移”的原则开展移植工作,因立地条件受限,确需采伐的应说明原因;胸径12cm以上的,原则上可以进行采伐。
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移植、补植的,应按照最新的《造林技术规程》开展移植、补植工作。移植应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选择移植地块;补植应选择郁闭度在0.5(含)以下的地块,按原树种不低于1:2的比例进行异地补植。
十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现地核查、材料审查的基础上,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采集期限为1年。
十二、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涉及古树名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省林草局所属单位应规范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补植档案,及时归档备查。
十四、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采集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查验结果报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复核,省林草局适时组织抽检;涉及省林草局所属单位的,报省林草局备案,省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十五、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施的采集事项,由国有林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长白山森工集团所属森工企业的,由长白山森工集团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查验结果报国有林执法监督机构,国有林执法监督机构适时组织复核;涉及吉林森工集团所属森工企业的,由国有林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十六、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保〔2016〕221号)同时废止。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补植)方案(编写大纲).docx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