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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的通知 (云环通〔202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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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14 11:20:16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3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试行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云环通〔2022〕131号
发布日期 2022-10-13 生效日期 2022-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试行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的方式

采取两种方式对环评文件打捆审批,一是需要编制报告表的同一区域同一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所有建设单位分别对照涉及各自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内容要求进行建设,承担主体责任;二是需要编制报告书的同一区域同一类型的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可把各项目的环评文件统一打捆报件,环评审批部门组织一次性受理、开展一次现场踏勘、开一次专家审查会、一次性出具技术评估意见、统一作出审批决定,所有建设单位分别对照涉及各自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二、项目环评可打捆审批的情形

(一)小微企业项目

各类开发区、自贸区等区域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开发区规划已审批并落实相关要求;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或溶剂油墨或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打捆后的总和应小于10吨。

(二)基础设施项目

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2.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

(三)应急保供煤矿项目

煤炭开采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省政府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的保留煤矿。

2.在同一煤炭矿区内且该矿区总体规划已批准。

3.为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应急保供煤矿。

4.开采方式相同。

三、需重点明确的事项

(一)规范环评文件编制。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的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环评导则等规范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总量替代应按照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同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同一开发区的可共区域环评相关评价成果。

(二)严格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打捆审批的程序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管理规定》。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项目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对存在争议的打捆环评报告表,如果异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停止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发现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有关要求

(一)昆明、曲靖、玉溪、红河4个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先行先试,其他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要主动向辖区服务对象宣传环评打捆政策。对有条件、有意向开展打捆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相关单位,要主动服务,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二)各州(市)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法规底线、产业政策控制线,严把环境准入关。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采取环评打捆方式审批,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任何单位开展环评打捆审批。

(三)工业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在合规的开发区、自贸区内实施。属于“两高”项目的,应当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审批、建设的有关要求。

(四)各州(市)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大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各州(市)要及时总结环评打捆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形成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云南 
 标签: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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