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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计〔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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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09 16:25:35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23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本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计量专家在计量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计〔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计量专家在计量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统一规划组建,为计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凡组织、成立、调整、改组、撤销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参与本市计量发展规划、计划与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承担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咨询,以及计量行政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

第五条 根据本专业领域计量标准量值传递与溯源的需要,指导我市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全国计量比对的项目申报;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本市计量比对规划与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做好计量比对方案审定、结果分析、整改落实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专业领域全市计量管理工作需要,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宣贯国家及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划与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计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技术审查、专家审定的组织工作;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建议。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题调研,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相关发展报告与措施建议:

(一)关注本专业领域计量检测技术的发展,对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及计量标准现状进行调研,提出措施建议;

(二)对本专业领域从事检定、校准、测试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执行国家、地方计量法规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措施建议;

(三)对本专业领域仪器仪表(标准物质)生产企业进行调研,提出本市提升仪器仪表(标准物质)质量措施建议;

(四)对本专业领域计量器具由单一周期检定模式向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在线检定等多元化检定方式转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立新型强制检定方式措施建议;

(五)对本专业领域计量器具开展计量作弊防控技术和查处技术研究,提出防控计量作弊措施建议;

(六)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应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工作建议、计划和总结:

(一)对本专业和本技术委员会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或方案;

(二)定期召开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

(三)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对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项目作出书面说明等。

第九条 承担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计量专业分类,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批准组建若干个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计量技术专家和计量管理专家为主体组成,一般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测试、生产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机关的计量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市市场监管委批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人),负责秘书处工作。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全力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能提供秘书处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等条件,能提供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要的资金和时间保证等,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一般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热爱计量事业、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人员担任。在国家相关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技术组织担任委员的人员应优先考虑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担任。

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每届任期5年,到期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在所承担的专项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专项工作组组长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专项工作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批准。

通讯单位成员可派代表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以承担有关工作。

第四章 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履行委员义务,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委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关注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的发展,在技术委员会各项技术工作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以及计量标准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所在技术委员会反映发现的问题;

(四)认真回复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件,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主持技术委员会年会、有关计量技术项目审定等重要会议;

(二)做好计量技术项目、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政策咨询、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

(三)审签以技术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或者下发给委员的公文及技术文件;

(四)协调技术委员会与秘书处承担单位之间、委员与秘书处之间、委员与委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做好技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及梯队建设工作;

(六)加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所承担工作的督促,监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二)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保障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拟定和落实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牵头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筹备技术委员会年会;

(三)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检查和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

(四)把握本专业计量技术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五)落实对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考核;

(六)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履行工作职责;

(二)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五章 机构组建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附件1)。

第二十三条 经市市场监管委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准后,由所确定的牵头单位组成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主要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征集、推荐、登记、初审和拟定工作,草拟本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直至召开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完成筹备任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根据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填写并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公布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委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和宣贯的任务;

(二)负责制修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技术错误;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工作任务的;

(四)不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的;

限期整改期间,市市场监管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市场监管委可以视情况调整该技术委员会领导或对该技术委员会进行改组。

第二十九条 根据计量事业发展需求,市市场监管委可对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工作范围等进行调整,对不适应计量发展需求的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或计量比对的公正、公平性;

(二)根据工作需要应予合并;

(三)不服从市市场监管委管理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指定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的;

(四)不服从市市场监管委管理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时,技术委员会可提出增补、解聘委员或调整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报市市场监管委批准:

(一)根据技术委员会工作需要,现有委员专业覆盖面不够全面;

(二)委员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委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委员所在单位同意,予以解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提名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解聘建议,由市市场监管委作出决定。

(一)一届任期内两次不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的,或者两次不按时回复征求意见函,参加活动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的;

(二)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干扰技术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撤销其在技术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并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其他人选:

(一)不履行技术委员会领导职责或履行领导职责不到位,影响技术委员会正常工作;

(二)不能团结委员,造成技术委员会内部管理混乱,以至影响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市市场监管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对外可用TJ/MTC×××;专业工作组可用TJ/MTC×××/ZYGZ××表示。技术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的顺序号由市市场监管委编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2. 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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