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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关于建立完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通知 (沪环水〔202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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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2〕5号)安排,按照一体化和“一盘棋”的基本原则,在共同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完整衔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现就建立完善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环水〔2022〕170号
发布日期 2022-09-29 生效日期 2022-09-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苏州市、嘉兴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2〕5号)安排,按照一体化和“一盘棋”的基本原则,在共同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完整衔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现就建立完善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理念,围绕构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共保共建的合作新格局,建立完善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架构,共同打造跨界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协同保护样板。

(二)适用范围

重点聚焦示范区范围内沪苏浙两省一市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涉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金泽饮用水水源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太湖庙港饮用水水源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三)主要目标

综合考虑示范区各地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情况和实际诉求,探索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饮用水水源地协同保护要点,巩固两省一市已有的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等协作机制成果,进一步完善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协同保护相关工作机制,为共同控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稳定提升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提供系统集成的制度和政策保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二、完善水源地保护协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共同决策机制

沪苏浙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建立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协调决策机制,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分管领导按年度轮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统筹协调涉及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协商解决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协商不一致的,提请示范区执委会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统一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技术小组,由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两省一市权威专家组成,小组组长与联席会议召集人实行同步轮值担任,分别承担联席会议共同决策机制的日常运转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二)深化完善共保协调合作机制

依托示范区已有的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机制,深化完善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同做好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保实际情况,定期或适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并视情邀请示范区执委会、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两省一市水利(务)等部门和相关地市、区县政府共同参加,及时协调研究解决问题。

(三)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沪苏浙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建立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沟通协商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共同决策确定的具体事项,共同研究、协商处理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事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合监测、联合执法、联合应急。

三、加强跨界水源地联保共治

(一)明确跨界水源地一体管控要求

在沪苏浙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划分方案联合报批的基础上,同步明确太浦河沿线相关水源地一体管控要求。依据国家和沪苏浙两省一市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对太浦河沿线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控范围实行分类分级准入管理,共同加强影响供水安全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积极探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空间约束和精准管控相结合、清单化管理的路径,更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

(二)持续推进跨界水源地生态联合修复

加强河湖和上下游系统治理, 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突出对水源地的系统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针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采取企业整治优化、水生植被恢复、生态湿地构建等综合措施,加强东太湖、太浦河干支流及其连通湖荡水系的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四、推进监控预警能力建设

(一)完善联合监测评估体系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协同监测能力。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实时监测,动态掌握水源地水质状况,统一汇总和定期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信息。

(二)健全联合预警体系

联合建设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预警体系。推动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探索实现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重金属锑等特征污染物在线预警监测布点建设及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两省一市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

五、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示范区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和示范区智慧大脑生态环保平台,汇集并与水利(水务)、住建等部门共享两省一市太浦河及两岸支流水质水量及水源地取供水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实现示范区水质水量信息实时监控和共享。

六、深化应急联动机制

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强化应急联合演练。示范区内有关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两省一市太浦河沿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并及时向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进一步深化太浦河现有协作机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后续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

七、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推动建立太浦河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提升相关地区参与太湖流域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推动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实现太湖流域生态共治、治理责任共担、治理成果共享。

八、共同打击环境违法

深化太浦河沿线现有流域和区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共同打击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共同加强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动执法和联合执法。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共同追究义务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

PDF附件:

   关于建立完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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