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6-12-27 15:27:1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895
核心提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淀粉糖。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发布日期 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
备注  相关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淀粉糖。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302

二、基本生存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糖。

 

       2.饴糖。

  

   

3.麦芽糖。

    4.异构化糖(即高果糖浆)。

  

(二)关键控制环节。

(1)调浆(2)糖化(3)分离。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淀粉糖中的灰分超标。

2.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3. 蛋白质的凝聚效果不好和存在糊精。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淀粉糖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以淀粉原料生产淀粉糖

①调浆设备;②液化设备;③糖化设备;④净化设备;⑤脱水设施;⑥干燥设施;⑦结晶设备(按需要);⑧包装设备。

(2)以谷物、薯类为原料生产淀粉糖。

除了上述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有①清洗设备;②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③磨碎设备;④分离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5203-2003《淀粉糖卫生标准》,QB/T 2319—1997 液体葡萄糖,QB/T 2491-2004 低聚异麦芽糖,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T 8886《淀粉原料》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直接用淀粉做原料,该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阿贝折光仪(精度为0.0001单位);4. 马弗炉;5. 酸度计(pH0.01);6. 灭菌锅;7. 微生物培养箱;8. 生物显微镜;9.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淀粉糖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淀粉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总砷

*

 

3

*

 

4

*

 

5

二氧化硫残留量

*

 

6

菌落总数

 

7

大肠菌群

 

8

致病菌

*

 

9

干物质(固形物)

液体

10

硫酸灰分

 

11

pH值

液体

12

IMO含量

*

低聚异麦芽糖

13

IG2+P+IG3含量

*

低聚异麦芽糖

14

净含量

 

15

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淀粉糖产品允许分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