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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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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9 09:29:3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36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2022〕41号
发布日期 2022-09-16 生效日期 2022-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2.5 应急预备队的组成及其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先期处置

3.5 疫情认定与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应急响应

4.3 其他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责任

5.3 灾害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的解释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及应对能力等,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省政府和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业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5.2 快速反应,高效联动。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等,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或演练;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升群防群控能力水平,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小损失。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省政府设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包括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外办、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军区、武警辽宁省总队等。

市、县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省指挥部组织架构,成立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省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本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市做好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承担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其主要职责:及时提出省指挥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及时传达并组织落实省指挥部指令、命令和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根据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负责研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承办省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依据规定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向农业农村部上报,并按要求公布疫情;组织评估扑疫及补偿、疫情损失等费用;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研究,重点解决防治技术、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社会稳定工作,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扑杀动物、销毁、无害化处理时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全省公路水路畅通,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及时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省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野外野生动物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对野生动物疫源地采取有效隔离控制措施。

省商务厅: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做好对外贸易交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有关标准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省政府外办: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严禁未经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中本省生产企业的产品。对外阜产品的质量检验提供技术支持。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铁路、航空、港口主管部门:负责保证安全、快速的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情扩散。

海关: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国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口岸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力量,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辽宁省总队:负责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人员隔离、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可参照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制定。

2.4 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卫生防疫、野生动物和法律等领域技术官员和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2.5 应急预备队的组成及其职责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抽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骨干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其主要职责:落实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实施防疫消毒,对疫区内人员开展生物安全防护,对受威胁区实施紧急免疫、紧急监测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历史疫区的动物疫病监测、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接壤的边境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边境区域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海关。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1.1 蓝色等级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或在检测中发现免疫密度低于70%,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3.2.1.2 黄色等级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较大动物疫情时。

3.2.1.3 橙色等级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或者本省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菌毒种丢失时。

3.2.1.4 红色等级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

3.2.2 预警响应

相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开展部署,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采取监测、消毒、免疫和扑杀易感动物等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涉及人畜共患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各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形式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个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3.3.4.1 首次报告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易感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4.2 跟踪续报

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情处置情况。

3.3.4.3 处置终报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易感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扑杀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情处置情况。

3.4 先期处置

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5 疫情认定与发布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相关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疫情,必要时由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2.1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就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做出应急处置响应后,省指挥部在省政府和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市、县级政府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4.2.2.1 省指挥部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疫区、发出封锁令;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等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2.2.2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和国家农业农村主管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可报告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

4.2.2.3 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公安、铁路、交通、民航、海关、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屯)开展群防群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3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2.3.1 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公安、铁路、交通、民航、海关、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3.2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接种和预防用药。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3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突发较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后,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级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 其他措施

4.3.1 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l)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口岸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情况变化。

(3)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出口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

(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4.3.2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区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降低人间动物疫病感染风险,并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

4.3.5 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4.3.6 疫区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降低疫病的扩散和蔓延风险。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省指挥部,经省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市指挥部,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县指挥部,经县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2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进动物。

5.6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和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交通、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应负责按照《辽宁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指挥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上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交通运输保障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为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并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2.2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4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采样设备、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物资的具体名录和数量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6.2.5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6.2.6 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专业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不健全的地区,县级政府要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的要求,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预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专家组成员的公布、培训及管理工作。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建设,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或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与配合等。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分病种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重点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与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提交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发布后,应及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制定与更新,并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辽政办〔201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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