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落细秋粮机收减损工作的通知 (皖农机函〔2022〕918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落细秋粮机收减损工作的通知 (皖农机函〔2022〕9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9 10:37:34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8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将机收减损作为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工作常抓不懈的通知》(农办机〔2021〕10号)和全省秋种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现就做好秋粮机收减损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皖农机函〔2022〕918号
发布日期 2022-09-16 生效日期 2022-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全省秋粮收获在即。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将机收减损作为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工作常抓不懈的通知》(农办机〔2021〕10号)和全省秋种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现就做好秋粮机收减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新修订的《粮食作物机械化收获减损技术指导意见》(农机科〔2021〕53号)各项要求,持续巩固已有机收减损工作成果,确保全省全年粮食机收平均损失率控制在2%以内。

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网站、短视频、明白纸、微信群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渠道,大力开展机收减损知识宣传、效果宣传、典型宣传,努力做到宣传活动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机合作社、农机手)全覆盖,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机收减损的浓厚氛围,推进“减损就是增产”理念深入人心。

三、加强技能培训。加大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和机收减损技术培训力度,努力做到培训和技能指导对所有机手全覆盖。督促指导农机服务主体在机收作业前全面检修机械,保障机具状态良好。示范推广高效减损机具,引导农户和机手熟练掌握并落实好机械作业操作规程和农艺措施要求,确保机具和机手以最佳状态投入作业。

四、组织比武活动。秋粮主产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机收减损大比武活动,以赛代训,以赛提技,引导机手在生产实践中精操作、比技能、展风采,激发广大机手比学赶超节粮减损技能的荣誉感使命感,推动按标按规作业,推动秋粮机收作业精细高效、提质减损。

五、强化指导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技术指导小分队,进村到田,蹲点服务,指导农户和机手因地制宜选择收获时机、合适机具和机收方式,围绕降低割台损失、夹带损失、清选损失等作业环节,示范操作,针对作物因灾倒伏的特殊情况,迅速调度适用机具支援抢收,精准开展技术指导。我厅也将组织相关单位,分市包抓,督促机收减损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具体分组如下:

厅农机管理处负责亳州、宿州、淮北、蚌埠4市;

厅农机装备处负责滁州、淮南、六安3市;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合肥、阜阳、马鞍山3市;

省农机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芜湖、铜陵、安庆3市;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负责宣城、池州、黄山3市。

六、做好监测调查。水稻、玉米单季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要按照《2022年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方案》(皖农机函〔2022〕594号)要求,积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秋粮机收损失田间监测,做好数据汇总分析报送工作,推动粮食机收作业质量进一步提高。水稻、玉米机收损失监测调查汇总表(含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盖章表格和可编辑电子版表格)请于11月16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

联系人:张勇;电话:0551-62669128;邮箱njglczy@163.com。

附件:水稻、玉米单季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水稻、玉米单季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

(依据省统计局2021年数据,按照种植面积排序)

一、水稻单季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28个)

霍邱县  寿  县  定远县  庐江县  天长市

肥东县  长丰县  金安区  宣州区  凤阳县

枞阳县  裕安区  无为县  怀远县  肥西县

全椒县  巢湖市  来安县  南陵县  明光市

宿松县  和  县  舒城县  怀宁县  凤台县

桐城市  东至县  颍上县

二、玉米单季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14个)

蒙城县  利辛县  埇桥区  灵璧县  濉溪县

临泉县  萧  县  怀远县  涡阳县  泗  县

固镇县  谯城区  阜南县  太和县

文件下载:   皖农机函〔2022〕918号.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