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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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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5 15:32:53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17
核心提示: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09 生效日期 2022-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城管委(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适用本办法。幼儿园食品安全副园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长是指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办应当会同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副校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校长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制订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助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食品安全教育任务,提高食品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健全和落实包括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员、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管理、岗位责任制、隐患排查管理、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营养健康监测管理、陪餐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管理、信息公开、学生餐带量食谱管理、宣传教育、舆情监测、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反食品浪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等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应优先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合法资质、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通过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达到A级、拥有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交通工具、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校外供餐单位。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对包括原料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加工制作、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贮存与运输、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管理等在内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和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置。

(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凡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指导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多种培训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制作规程、现场实务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效果考核工作,可以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和答题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法律专业知识与食品安全管理实践经历;

(三)身心健康,热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和关心学生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成长规律;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本办法实施前学校已有的分管后勤副校长,符合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条件的,可以由学校明确为食品安全副校长。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统筹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长聘任计划,建立拟聘任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保证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食品安全副校长。优先为偏远农村地区学校配备食品安全副校长。

第八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由被聘任学校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学校已聘任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30日内重新聘任。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副校长培训工作纳入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食源性疾病预防、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反食品浪费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务等内容。

第十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规划,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尽责。涉及到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食品安全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需求,协助校长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评议考核制度,按年度对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食品安全副校长评议考核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工作职责和履职评议考核情况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考核,作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的等级认定。具体办法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成绩突出、任职期间学校连续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在综合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予以公开表扬,并作为优先评定个人职称、晋升、晋级,以及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予以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副校长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5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北 
 标签: 市场监管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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