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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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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4 08:48:30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81
核心提示: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7-17 生效日期 2022-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7-16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进行了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形成归档材料”修改为“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形成归档材料”。

二、第四十二条“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发布之后,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前原有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同时作废”修改为“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7日

附件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系统全局性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条线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系统内统一建立由信用监管机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局监测中心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下称“公示系统”)运行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数据安全保障等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职能机构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级牵头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各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本业务领域抽查工作,并对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并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四)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抽查系统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省局有关处室(单位)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原有的相关监督检查业务系统,要与抽查系统整合融合,原则上停止使用;对因工作确需保留的,要加快与抽查系统功能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公示。

(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监管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八)省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梳理本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基础上,编制形成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

省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九)《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

(十)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涉价格检查单位名录库、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餐饮服务单位名录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库等)。

省局各相关处(单位)负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设置各分类专项名录库建库标准,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分类指标、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牵头指导本业务条线分类专项名录库建设。各级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对于由省局发放许可证的,无需单独建库,以各条线发放行政许可证的数据库作为分类专项库。

(十一)省局信用监管处负责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省局法规处负责提供省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单,并按照执法资质、从事岗位类别、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十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局备案。

(十三)省局各相关处(单位)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清单》全部事项。信用监管处负责汇总各条线计划,形成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十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局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等要求。

(十五)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

(十六)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十七)各级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任务设置由制定该抽查工作计划的业务单位负责操作。全省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单位)负责。

(十八)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十九)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抽查系统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二十)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系统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十一)各任务执行单位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特点,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二十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二十三)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四)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五)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二十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十七)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十八)对于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内部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对于适用的检查对象,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二十九)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三十)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截止前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不再开展检查,由各市局汇总后将名单上报省局,视为完成抽查。检查期间,检查对象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进行检查。迁出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并按程序批准后在平台系统中做变更检查机关转交。

(三十一)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系统“掌上执法”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形成归档材料。

七、监督考评

(三十三)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三十四)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三十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三十六)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

(三十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八)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十九)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八、附则

(四十)本细则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6日。

(四十一)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四十二)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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