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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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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2 14:28:3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005
核心提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裁决决定的当事人的列严程序,及终止列入的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共五章20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的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参与机构。

第二章规定了不同列入情形的工作程序和主责机构,明确了“从重处罚原则”的依据,对“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创设了会商研判机制,通过制度约束监管行为。

第三章是对信用修复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线审核、在线告知,提高了信用修复效率。同时,也对撤销信用修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是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对接、数据共享进行规定,为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监管水平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五章规定了市市场监管委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确立的工作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

1.列严与执法办案相融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随办案程序一并实施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列严程序。

2.列入为原则,不列入为例外。凡是符合列严情形的,都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拟决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须经同级信用监督管理、相关业务主管、行政执法机构共同会商研判,并记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谁处罚、谁列入,谁列入、谁修复。依据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实施列严工作。列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作出列严决定的机构负责办理。

(二)新增了五项工作制度

1.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结合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机构工作职责,保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落实落地。

2.明确了“从重处罚原则”的标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从重处罚原则”,是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从重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3.细化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程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裁决决定的当事人的列严程序,及终止列入的条件。

4.建立了会商研判机制。《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拟决定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由同级信用监督管理、相关业务主管、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会商,保障了列严工作客观公正。

5.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程序。在确保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应列尽列”、施以信用惩戒的同时,也细化了信用修复的申请要件,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方式,有助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修复信用,释放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提高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地区: 天津
 标签: 行政处罚 违法 市场监督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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