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等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优化引领作用,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改革,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冯永超;联系电话:885678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等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优化引领作用,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合规产业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内,试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在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同时,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条件
(一)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环评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的审查。
(二)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
(三)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稳定运行,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四)所属区县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产业园区建有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台账,未超过规划环评核定的园区环境容量。
(五)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环境准入要求。
三、联动内容
按照国家及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产业园区,其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分类优化环评手续办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用好已有政策。
1.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分类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制管理。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及其补充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
3.打捆开展环评审批。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要求,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型小微企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二)“两简一优”深化联动举措。
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在试点城市“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及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要求,探索深化联动举措。
1.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按照《分类名录》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具体内容为:
(1)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2)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内容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监测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建设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3)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4)直接引用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符合性的结论,项目环评着重分析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的符合性。
2.简化公众参与。免予开展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第一次公示,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的公示内容中在网络平台和报纸一并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报纸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3.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纳入“产业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见附件2)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相应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
(三)加强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数据共享。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环境要素对产业园区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梳理产业园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清单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等情况,及时公开共享。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监管,通过强化对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产业园区的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执法监测以及指导相关产业园区开展自动监测等手段,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可控。
(四)细化排放总量管理。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产业园区内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引进建设项目时,应核实未超过规划环评核定的园区环境容量。
对于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且不属于重点行业(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取得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或替代削减方案意见。对于属于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执行。在项目投产前,未提交总量指标来源或替代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的,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产。
(五)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
对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持续推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联办”模式,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76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为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和指导。
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务必抓好落实。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做好环评手续优化情况统计,年底报送联动情况。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规划环评质量及落实情况的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监管,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
强化对联动项目的环评质量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产业园区项目环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两简一优”联动项目,是否符合简化要求,以及规划环评提出需要深入论证的,是否进行论证说明等。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评编制人员进行处理。
(三)强化环保主体责任落实。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对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开展跟踪评价;对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及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产业园区内企业落实联动措施。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园区内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本方案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环评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2.产业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
附件1
项目环评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序号 | 项目环评评价内容 | 可简化的内容 | 相关要求 |
1 | 总则 | 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 / |
2 |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 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内容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监测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 (1)项目环评应分析引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
(2)规划环评未涉及或虽涉及,但深度不能满足项目环评要求而需要增加的特征污染物监测,应根据项目特征按照相应环评技术导则要求补充现状监测数据。 | |||
3 |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 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 (1)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未超过规划环评论证的处理规模。 |
(2)应明确各方责任。 | |||
4 | 环境准入分析 | 直接引用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符合性的结论,项目环评着重分析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的符合性。 | / |
附件2
产业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
序号 | 《分类名录》大类 | 《分类名录》小类 | 由报告书调整为报告表 |
1 |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 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 |
2 | 食品制造业 14 | 其他食品制造 149 | 有发酵工艺的食品添加剂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饲料添加剂制造 |
3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 人造板制造 202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4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 | 钢压延加工 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5 | 金属制品业 33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内表面处理项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 | 黑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 | ||
6 | 汽车制造业 36 | 汽车整车制造 361 | 汽车整车制造(仅车型调整);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 | |||
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 摩托车制造 375 | 摩托车整车制造(仅车型调整);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 |
8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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