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运动营养食品知多少

原创 | 运动营养食品知多少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31 17:45:5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124
核心提示:根据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规定:运动营养食品是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以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从2004年运动营养食品概念的提出到2016年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实施,表明了运动营养食品在我国从最初的萌芽到发展逐渐完善的过程。从起初运动营养食品的需求人群只是运动员,到现如今普通人群也可以根据自身运动方式和运动状况选用运动营养食品,说明运动营养食品的受众越来越广,越来越为大众所熟知。下面食品伙伴网带您来了解一下运动营养食品的相关规定。

1、什么是运动营养食品?

根据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规定:运动营养食品是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以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2、运动营养食品有哪些类型?

根据GB 24154-2015,运动营养食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按照特征营养素分类,另一类是按照运动项目分类。按照特征营养素分类的有三种:补充能量类、控制能量类、补充蛋白质类;按照运动项目分类的也有三种:速度力量类、耐力类、运动后恢复类。

3、运动项目类产品中的“必须添加成分”有什么作用?

速度力量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必须添加成分为肌酸。由于速度力量类项目要求机体有快速的供能能力,此类产品的主要作用就是提高机体快速供能能力,确保运动人群在需要时有充足的能源物质供应。磷酸肌酸和ATP是速度力量类项目的主要供能物质,而磷酸肌酸的形成方式就是由肌酸在体内与磷酸结合生成,通过食用肌酸可以增加肌肉中肌酸和磷酸肌酸的含量,保证机体的能量储备充足。因此把肌酸这种对速度、力量型项目非常重要的营养素作为速度力量类项目的特征营养素。

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必须添加成分为维生素B1、维生素B2。对于需要机体持续供能的运动项目,如果机体产生的能量不足以弥补持续运动消耗的能量时,就会导致机体的能量入不敷出。通过补充B族维生素,就可以提高机体的新陈代谢,而促进能源物质参与有氧氧化,加快机体产生能量的速度。

运动后恢复类运动营养食品的必须添加成分为肽类。大量运动后,如果恢复不佳,就会导致体能下降,对于运动人群来说,在长时间运动后及时为身体补充促进机体恢复的营养物质极为重要。通过食用含有肽类的食品,可以为身体补充缺失的氮源,促进身体肌肉细胞的修复和缓解机体疲劳。

4、与运动营养食品相关的标准法规有哪些?

与运动营养食品相关的标准法规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法规、食品进出口相关的法规等。除了国家层面的规定,还有些地方层面的规定,主要是与运动营养食品相关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目前,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江西省、黑龙江省、福建省、陕西省都已出台了相关的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产的运动营养食品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进口运动营养食品企业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或者贮存企业都需要进行注册管理。运动营养食品属于十八大类里的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的境外企业需要官方推荐注册,由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