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燃气经营企业、各餐饮经营单位: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我市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符合本单位燃气使用环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使用应符合《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供气企业应配合并指导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购和安装。请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022年9月1日起,我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市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开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