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我委制定了2022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可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22〕96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组织与实施
(一)我委根据国家计划以及我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结果,制订随机抽取规则和方式,并在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里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并下达到各地。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接收到省级下发的任务清单后应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各市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我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市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执法检查人员调整、特殊情况删除任务等情况由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统一操作后及时报我委综合监督处备案。
(三)各地要统筹做好本级地方财政及其他来源渠道的随机监督抽查资金保障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地区承担全省抽取任务数量,合理申请、分配、使用市本级和县区级工作保障经费,确保高质量完成省级下达的抽检工作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今年我省抽检任务中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检测任务仍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请各市务必于2022年8月25日前,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确定检测所需样品数量、规格要求以及送样时间和数量等相关事宜。
但其中涉及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检验项目,由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具备检测能力,我省今年不再统一组织检测。各地该部分的检测任务连同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以外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注重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督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督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监督检查的严肃性。上级监督机构对随机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和移交属地监督机构,属地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和立案查处。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地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在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要求(见附件1-4)开展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结果务必通过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上传,特别是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餐饮具消毒、消毒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请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品产品清单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委,并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负责加强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并于11月12日前向我委综合监督处提交全省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总结和全年情况报告。全年情况报告中应包含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
3.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2年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检测任务,将检测报告发送各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今年双随机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检测工作总结报告(含数据分析)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采样单位要在收到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系统录入工作。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要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积极作为,科学合理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各地和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创新培训方式,可充分利用视频课程等新媒体网络培训技术,丰富培训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履行法定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在行政执法中,要全面推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公正、合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事实要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要规范,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四)落实服务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各地和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以服务为先导,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源头阻断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引导,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让其自觉认识改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要推动和指导机构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以教育为主、强制为辅。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粗暴执法等徇私枉法问题,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 陈然
联系电话:024-23391170(兼传真)
电子邮箱:lnwsjd@163.com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 孟祥宇
电 话:024-23382935
邮 箱:lnzyjk@163.com
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联系人 关露超
电 话: 024-81006262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 王蕊
联系电话:024-23349153
3.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