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的基本原则,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到2025年,我区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进一步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药物、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处于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强化完善残疾预防科普工作举措。创建自治区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定期更新、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残疾预防知识科普宣传队,有效普及残疾预防知识。(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教育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针对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人群,主动提供残疾预防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有效防止疾病和伤害导致残疾问题发生。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着力提升康复意识和能力。(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节点,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三微一端”等媒体平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和传播方式,加强残疾预防知识专题宣传,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的知晓率、普及率。(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4.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大力普及妇幼健康科学知识,优化医疗保健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建设,加大健康婚育指导力度,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备孕和孕早期3个月的生育妇女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指导科学备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民政厅、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好产前筛查诊断。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普及产前筛查适宜技术,规范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技术,逐步实现孕妇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APP,严格落实妊娠风险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等制度,推进高龄高危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规范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残联牵头,教育厅、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7.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进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全流程健康管理。控制危险因素,推广“三减三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促进慢性病综合防控。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实施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发挥科学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防治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脑卒中、心血管病等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能力,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慢性病防控网络,规范社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做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厅、体育局、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病例报告及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救治救助。(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妇联、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法定传染病报告率保持在95%以上,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保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巩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成果,消除碘缺乏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氟砷中毒和饮茶型地氟病危害,做到重点地方病监测全覆盖,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重点措施,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加强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开展以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工矿行业劳动条件。建立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化解事故伤害隐患,减少因工伤致残。加强消防安全治理,排查治理客运车站、码头、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自治区应急厅牵头,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强化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点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重点营运车辆执法监管,以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重载普货运输车辆为重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完善安全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网络建设,减少交通事故致残。(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健全预防儿童伤害多部门合作机制和伤害监测、研究及干预体系。加强学生和家长安全教育,开展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落实儿童溺水、交通事故、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易发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分级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减少对儿童青少年视力、听力、精神等方面的伤害。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改造,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制度,推动完善地质、地震、气象、水旱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分类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市重要建筑、基础设施系统及社区抗震韧性评价及加固改造,提升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容灾备灾水平。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与调蓄设施建设,完善公共设施和建筑应急避难功能。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准备,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提高社区、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效率,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自治区应急厅牵头,教育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粮食和储备局、宁夏气象局、宁夏地震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和会商,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5批次/千人。构建严密高效的药品管理责任机制,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化追溯体系,强化药品流通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健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完善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网络,推动地级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加强施工噪声管理,依法有序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厉查处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7.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自治区至少设置1所二级以上康复医院,每个县(区)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医学科。地级市各建立1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创建自治区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在全区建成3个自治区级康复医疗中心、3家示范康复医院。加强中医适宜技术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中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置康复治疗学、中医康复学、中医康复技术、康复工程等紧缺专业,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达到8人,康复治疗师达到12人。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接续开展好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好送康复服务进残疾儿童家庭项目,全面推广残疾儿童早期干预项目试点成功经验。继续实施好脊髓损伤残疾人能力重建训练、“重塑未来”矫治手术、中途失明者“光明之家”等项目,启动实施智能化高端辅具推广应用、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拓展康复服务内容,实现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实施好假肢适配训练项目,为有条件的残疾人适配高品质辅具。(自治区残联牵头,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开展失能老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完善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护理床位和护理单元,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服务等上门医疗照护服务。完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制度,分级分类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加快县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投用进程,鼓励支持地级市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严格执行现行残疾人托养补助标准,残联打造的精神残疾人专门托养机构享受县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助。适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鼓励开发商业性残疾人和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医保局、残联、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抓好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村镇创建,实施“无障碍畅享行动”。常态化开展无障碍环境监督检查活动。推进国家机关、残疾人等特殊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和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工作,做好人工智能、高性能辅具器械、智能穿戴等科技创新产品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应用。每年对30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适老化)改造。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停车场须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完善无障碍设施相关使用信息或指示标志,做好公共服务网站和手机APP的无障碍改造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逐步配播手语新闻节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广电局、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定期听取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残疾预防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支撑体系。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开展残疾预防、诊疗、康复等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加快建设完善信息化服务平台,接入宁夏政务服务网,实现残疾预防重点人群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实时校核。推进残疾预防新技术示范应用。(自治区残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监测评估。自治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本行动计划中期及终期评估,了解掌握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综合分析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找出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各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地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定期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督导调研,对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好宣传引导。宣传解读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行动计划核心内容,鼓励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主动支持。及时宣传报道行动计划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效,做好经验交流,推动行动计划全面落实。(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团委、妇联、广电局、宁夏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指标
领域 | 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 1 |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 — | >80% |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 2 | 婚前医学检查率 | 68.50% | >85% |
3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 >80% | >85% | |
4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90% | >90% | |
5 | 产前筛查率 | >60% | >85% | |
6 |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 ≥98% | ≥98% | |
7 |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 86.50% | ≥95% | |
8 |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80% | ≥90% | |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 9 |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 >60% | ≥85% |
10 | II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 >60% | ≥85% | |
11 |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 | >2000 | >3000 | |
12 |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 | — | >80% | |
13 |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 >80% | >85% | |
14 | 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 ≥90% | |
15 |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 | >95% | >98% | |
16 |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 ≥90% | ≥90% | |
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 17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 比2016年下降10%以上 | 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
18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 80.10% | 85% | |
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 19 |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 — | 8人 |
20 |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 >80% | >80% | |
21 |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 | — | >80% | |
22 |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 — | >60% | |
23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90% | |
24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90% | |
25 |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 — | 100% |
注: “十三五”期间未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的指标2020年数据标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