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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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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6 10:47:54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86
核心提示:聚焦高频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多部门联办,实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场景式审批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2〕16号
发布日期 2022-08-05 生效日期 2022-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营造众商汇聚、千帆竞渡的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提供高效便捷准入准营服务

(一)下放登记和审批管理权限

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不含特殊食品)事权除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全部下放至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二)推进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

聚焦高频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多部门联办,实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场景式审批。

(三)推动市场主体跨区自由迁移

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的,取消申请迁出环节,市场主体只需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即可,档案迁移等手续通过登记机关内部流转完成。

(四)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

对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对外省市医疗器械迁移入津实行承诺制审批,符合减免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可减免或仅针对样品真实性进行核查。放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条件,降低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要求。

二、深化质量技术全要素精准赋能

(五)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活动

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每年助力不少于1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根据企业在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和质量技术支撑。

(六)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

组建市区两级计量服务队,主动公开联络方式和涉企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制作系列计量公益视频课程。针对光伏、医学装备、水运监测装备等重点产业提供差异化产业计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测不了、测不准、测不全等技术瓶颈问题。

三、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

(七)做好涉企违规收费治理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集中开展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专项整治。持续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常态化清理规范,强化市场价格监管。推动煤炭(国产动力煤)等大宗商品价格监管政策落实落地,保障煤炭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持续推进我市涉企收费检查。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八)完善“互联网+修复”信用修复系统

优化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在线申请功能,凡是能通过信用信息核实申请人是否履行义务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佐证材料,实现信用修复“一口受理、全程网办”。

(九)实施“免罚”“免强”清单

对列入《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落实《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依法能够采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助力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实力

组织实施“高质量专利创造试点项目”和“重点产业链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一对多”开放专利实施许可,降低企业实施专利成本。

(十一)提高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效能

将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领域专利快速预审平均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

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十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试点,制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制度,防止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十三)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聚焦互联网经济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为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留出空间。

(十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编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组建本市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要求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水平,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创新赋能,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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