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药安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重点食用农产品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20009号)

上海市食药安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重点食用农产品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2000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1 23:01:2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8
核心提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优化供应渠道,切实解决和消除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重点食用农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年内本市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99%以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220009号
发布日期 2022-08-09 生效日期 2022-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农村委、商务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公安局有关单位:

2021年以来,本市组织开展了以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工作,本市销售的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4类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45%,较整治前评价性抽检合格率92.9%上升了5.55个百分。市食药安委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韭菜等四类食用农产品合格率尚未达到食品合格率平均水平,越是工作难点,成绩越不稳固,要持续加强。现就本年度进一步开展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聚焦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整治和提升并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优化供应渠道,切实解决和消除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重点食用农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年内本市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99%以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深化源头生产领域综合整治

1.种植养殖环节

一是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整治。推进实施农药销售实名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防范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种养殖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的生产行为,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完善种植养殖生产档案。加强农事操作系统应用,督促种植主体及时录入农事操作信息。(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是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加强农业投入品风险防控,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落实)

三是积极引导韭菜等蔬菜生产单位实施绿色生产,提高地产蔬菜的质量安全水平。(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落实)

四是支持优秀企业加入豆芽等生产,提高优质豆芽产品的供给能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落实)

2.批发交易环节

一是发挥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第一道关卡的作用,通过优化供应商目录、筛选外埠优质种养殖基地等措施,优化外埠农产品供应渠道。要充分利用快检等技术和落实进货查验等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进场查验实效。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所在区要针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实际,深入调研,形成"一批发市场一方案",落实进沪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要求,发挥批发交易市场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中的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是强化食用农产品外延种养殖基地管理机制,探索供应链全链条食品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是研究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清单制度。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列入专项整治清单的食用农产品开展专项治理,明确部门责任和任务。已实现治理目标的,及时移出专项整治清单。(市食药安办负责,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区食药安办、商务委、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落实)

(二)深化市场销售领域综合整治

1.加强储运、市场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等采购和暂养环节的整治。以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菜市场、网络生鲜销售平台、餐饮单位等单位为重点场所和主体;以查处贮存、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农兽渔药等行为,市场销售环节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市场抽检或快速检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行为,餐饮服务单位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行为,淡水鱼暂养期间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行为为重点检查内容;以问题清单形式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时间截点,开展销账式治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配合,各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2.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加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全面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源头追溯、流向追查和问题食品召回。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加强跨区域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3.继续推进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指导市场主体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深化专项行动和案件查处

结合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昆仑2022"、"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和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全年食用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数量不低于去年食用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数量。要通过查办个案深挖源头和销售网络,联合查处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例,解决一类行业问题;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综合运用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强信用约束;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衔接工作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深化宣传培训和社会共治

依托上海市食品安全网等载体,多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方面的科普知识。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菜市场、网络生鲜销售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培训。依托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月等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工作信息。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违法者,警示生产经营者。(市食药安办、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食药安办、农业农村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发挥各级食药安办综合协调等职能,加强部门联动、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本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将综合整治行动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措施清单(附件1),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食药安办应于8月19日(周五)前报送工作措施清单至市食药安办。本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于创新工作机制,出台有力措施取得管控效果的予以加分。

(二)市级相关部门对区级部门的整治工作要加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调研,推动问题解决。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推进工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要采取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区农业农村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负责的综合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2)和上海市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抽检监测情况表(附件3)对口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各区食药安办;并于2022年8月31日、11月1日前分别将阶段工作总结对口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各区食药安办(含统计表)。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食药安办张露霞,64220000转2439分机;

市市场监管局周皓,64220000转2539分机;

市农业农村委陈炎,23116575;

市商务委范坚勇,23110667;

市公安局冯昱俊,22029138.

   附件.doc
1.2022年度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综合整治工作措施清单
2.上海市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综合整治工作统计表
3.上海市韭菜、豆芽、梭子蟹、淡水鱼等抽检监测情况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8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