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10号),落实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科学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厘清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边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情况进行补充,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