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2022版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2022版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3 08:26:1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996
核心提示:为便于消费者认知和选购再制干酪及干酪制品,2022版标准中增加了对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包括标识“干酪使用比例”、标明“再制干酪”或“干酪制品”及标示运输和贮存温度。
 2022年7月28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 25192-2022)(以下简称“2022版标准”)。食品伙伴网现将2022版与现行有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5192-2010)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分析。

1 修改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调整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

2 扩大标准范围

修订后的标准细化了再制干酪类产品的分类,将再制干酪类产品按照原料干酪比例划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因此标准新增了“干酪制品”的定义,将范围调整为“本标准适用于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

3 修改再制干酪术语定义

3.1 调整干酪使用比例

将再制干酪主要原料干酪的使用比例调整为>50%,新增“干酪制品”的定义,干酪比例15%~50%。

3.2 删除“乳化盐”的描述

国际国内对乳化盐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标准,标准修订删除了原定义中关于“乳化盐”的规定。

3.3 调整有关原料与工艺的表述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粉状再制干酪产品,为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将原定义中有关原辅料及工艺的表述变更为“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4 修改感官要求的表述

由于再制干酪及干酪制品的种类繁多,其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均不相同,无法统一描述,因此将感官要求改为具有该类产品的正常色泽、具有该类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更为合理。

增加了对粉状产品的状态要求。

5 删除理化指标要求

由于脂肪含量指标与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脂肪的声称不匹配,另外原标准所参照的CAC标准中脂肪和最小干物质含量并非一一对应,且不是强制性指标,而原标准却是一一对应关系,这一规定偏离了行业现状,同时限制产品的创新和行业的发展,因此,删除了理化指标要求。

6 修改微生物指标要求

6.1 删除了酵母的限量要求

目前我国最新修订的 GB 12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中对再制干酪生产过程中霉菌酵母及菌落总数等都有严格的控制,可以保障产品安全。因此2022版标准中删除了对酵母的限量要求。

6.2 菌落总数限量要求放宽

菌落总数限量要求放宽,m值由100修改为1000,M值由1000修改为10000。

增加了对微生物限量指标“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的产品”的说明。

6.3 致病菌限量不再单独制定

致病菌限量不再单独在标准中制定,统一按照 GB 29921 执行,限量无变化。

7 新增产品标签标识要求

为便于消费者认知和选购再制干酪及干酪制品,2022版标准中增加了对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包括标识“干酪使用比例”、标明“再制干酪”或“干酪制品”及标示运输和贮存温度。

标准文本下载链接:http://down.foodmate.net/info/sort/2/19111.htm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2022版与2010版标准比对表:

微信图片_20220803082739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