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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政办〔20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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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8 05:28:49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2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和《青海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22〕52号
发布日期 2022-07-25 生效日期 2022-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和《青海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基本原则,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着力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到2025年,覆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人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在同等收入地区处于较低水平。

二、主要行动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健全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促进相关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主动开展残疾预防知识宣传。制作、筛选、推介一批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和宣传材料,针对重点人群、主要致残因素定期更新、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设立残疾预防宣传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等有关工作。

2.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开展“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爱耳日、爱眼日、国际减灾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时机,加强残疾预防知识专题宣传。

3.强化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针对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农牧民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全方位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推广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和方法;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开展康复和辅助器具等知识普及宣传。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4.实施婚前、孕前保健。推进婚前医学检查“一站式”服务。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建设,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向孕产妇免费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5.实施产前筛查、诊断。实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强化重大出生缺陷疾病的产前筛查和诊断。做好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

6.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早筛、早诊、早治。规范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

(三)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7.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托市州、县级疾控中心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实验室,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康复治疗、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高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推动用人单位健全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制,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落实建设项目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重点措施,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加强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推动残疾人职业康复,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帮助其就业,重返工作岗位,融入社会。

8.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积极开展健康知识传播和行为干预,开展全民健身行动。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逐步将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纳入常规诊疗。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着力做好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实施有针对性的用药指导。建立家庭与学校联动机制,促进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用眼、饮食和体育锻炼习惯。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

9.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接种率。强化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态化查漏补种措施,继续将脊髓灰质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保证疫苗使用安全。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加强因病致残地方病患者救治救助。针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行重点地方病监测全覆盖,落实食盐加碘策略和重点人群免费碘盐干预措施。

10.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鼓励个人正确认识和应对常见心理疾病。健全覆盖全省的心理危机网络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热线电话、网络媒体和线上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防止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建立心理体检常规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心理问题,及早诊治和干预。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完善联动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和救治救助管理,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四)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1.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水平。强化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道路运输和交通安全监管,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网络建设,提升交通运输领域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水平。

1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持续改善工矿行业劳动条件。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因工伤致残。加强客运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医院、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

13.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升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优化老年人住、行、医、养等环境,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改造,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营造安全、便利、舒适、无障碍的老年宜居环境。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

14.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群众性应急演练,提升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群众性应急演练,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社区、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完善应急医疗技能实战训练、救援人员康复治疗技能培训、移动医院和医疗救援装备储备等。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15.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持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健全环境监测监管体系。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推进法治水利,强化江河湖泊、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安全风险等监管。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大力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强燃煤污染控制,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

16.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着力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排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和辅助器具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辅助器具不良事件监测。

(五)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7.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持证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完善基本康复服务、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标准规范。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康复服务供给,实现“应救尽救”。推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及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班,推进全纳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均等化学前教育。完善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进医疗、康复、教育、养老、托养机构业务融合化、一体化发展。

18.强化康复医疗服务。完善康复医疗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发展蒙藏中医特色康复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基础体检服务。支持省内院校加强康复医疗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康复医疗人才培养。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

19.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持续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和社区创建工作,在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在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建设时同步开展无障碍改造。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推广便利普惠的电信服务,加快推进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导航信息无障碍。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

20.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形成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残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市(州)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工作条件,加强统筹调度,确保实现各项任务目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技术支撑。建立省级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咨询、评估、宣教等任务,为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残疾预防科技攻关和示范应用,针对残疾预防重点难点,结合科技发展专项等给予支持。加强残疾成因分析,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建立残疾预防重点联系地区,加强监测,探索经验,开展残疾预防新技术示范应用。

(三)加强监测评估。省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反映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省政府残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及终期评估,通过评估了解掌握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评价目标完成情况。各级残工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地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实施本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鼓励引导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核心内容。及时宣传报道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效等,做好经验交流分享,推动行动计划全面落实。

附件:1.残疾预防主要任务指标

2.残疾预防行动计划任务分工

附件1

残疾预防主要任务指标


附件2

残疾预防行动计划任务分工



 地区: 青海 
 标签: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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