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合作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2000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合作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2000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25 17:23:3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47
核心提示: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张网”,为监管部门提供办案线索。持续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220008号
发布日期 2022-07-25 生效日期 2022-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要求和指示精神,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22年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合作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合作工作计划》的通知.doc

2022年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合作工作计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立足食品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化2022年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合作,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继续深化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

1.强化食品安全统筹协调合作。充分发挥三省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统筹协调作用,以食品安全专题组为平台,加强跨省协调与沟通联络。做好轮值工作,全年牵头召开2次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合作会议,研究推进食品安全重大合作事项,交流分享工作亮点和先进经验,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点难题,促进相互之间的借鉴学习。(责任单位:上海市食药安办,配合单位:江苏省食安办、浙江省食药安办、安徽省食安办)

2.深化抽检监测领域合作。研究制定长三角区域评价性抽检工作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性抽检工作模型。加强共性问题风险研判、会商、交流,强化预警交流和针对性抽检、监管。研究长三角一体化承检机构考核管理结果互认机制。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责任单位: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3.推进建立跨区域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研究建立长三角区域粮食质量安全会商机制,定期交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强化对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研究建立长三角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共同排查系统性、区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完善涉粮案件线索移交反馈机制,强化长三角区域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协作,提高协同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追溯能力和监管水平。(责任单位:三省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探索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进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及风险预警、稽核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联合防控体系,推动长三角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一体协同、深度融合。(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合肥海关)

二、持续强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5.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互联共享和运用。持续推进上海、南京、杭州、合肥、无锡、宁波等城市间6大类10个品种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互联共享试点工作,实现6大类10个品种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试点范围企业追溯覆盖率100%和上传率100%。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张网”,为监管部门提供办案线索。持续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6.推进追溯工作标准化建设。编制《长三角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区域地方标准,召开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交流会,推进追溯工作区域合作。(责任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7.推动进口食品进口商追溯工作。指导帮助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满足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对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相关要求,鼓励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食品追溯共享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化改革及监管执法互认。(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合肥海关)

三、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协作

8.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协作。开展餐饮服务专项综合治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高长三角区域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协作水平,对涉及多省市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加强信息互通共享、联合处置。(责任单位: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9.加强预制菜生产食品安全监管协作。联合制定《长三角区域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规范、统一长三角区域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推动长三角区域预制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10.做好应急管理和重大活动保障。共同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协同开展安全演练,实施现场保障,及时总结保障经验。(责任单位: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11.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开展豇豆、韭菜、鳊鱼、大黄鱼等食用农产品综合整治工作,依托长三角合作机制,探索供应链全链条管理,加强跨区域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创造条件推进豇豆、韭菜、鳊鱼、大黄鱼等“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品种的追溯实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倒逼市场主体提升质量。(责任单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委)

12.推进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针对投诉举报量大、舆情反映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排查,共同会商研判。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强化跨区域案件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责任单位: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13.推进案件协作和联合惩戒。研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跨省案件协作机制,对生产、流通涉及多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案件,加强信息互通,确保核查处置工作高效率推进。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为依据,突出食品生产、特殊食品等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规范长三角区域食品监管失信惩戒,定期向社会集中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责任单位: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14.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得”规定,严格防范涉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风险。(责任单位: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四、深入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5.联合开展论坛等活动。在第三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论坛等活动中深度合作,共享资源,探索开展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宣传科普活动。(责任单位:上海市食药安办,配合单位:江苏省食安办、浙江省食药安办、安徽省食安办)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47)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90)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