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8 10:59:1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59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规范本市电子证照管理与应用,促进和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电子证照是“一网通办”平台的重要组成,是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基础工具。全面推广电子证照对于优化本市营商环境,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取得较好成效,为落实“两个免于提交”、支撑“一业一证”等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10月,本市发布《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对规范电子证照归集、支撑政务服务领域“减材料”,起到了制度先行保障作用。目前,《暂行办法》2年有效期已过,为深化落实“两个免于提交”等新举措,适应社会化应用新趋势,完善数据质量与安全等方面要求,现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为正式办法,为电子证照管理与应用提供更持久全面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制发与归集、应用与服务、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总体要求。调整了适用范围(对应第二条),区分了政务类和社会化应用场景,便于进行分类管理(对应第三条)。明确了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市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各市级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和应用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对应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照的效力地位,由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拓展至各类场景,均可作为办事依据或凭证(对应第六条)。

2.关于制发与归集。细化发证单位工作职责,包括编制并公开发证目录清单,实行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对于技术上无法实现同步制发的,要求确保每日将当日增量证照数据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对应第七、八条)。明确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或“随申办”移动端实现电子证照送达功能,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应第九条)。

3.关于应用与服务。要求凡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复印件(对应第十四条)。赋能各区积极拓展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对应第二十条)。根据国办统一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持长三角地区等跨省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对应第二十一条)。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需求,新增弥合“数字鸿沟”有关规定(对应第二十二条)。为鼓励应用,新增容错免责条款,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使用积极性(对应第二十四条)。

4.关于日常管理和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单位建立电子证照安全管理制度。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市电子证照库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技术手段和力量保障电子证照数据安全(对应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发证、用证单位要专人管理电子证照(对应第二十五条),做好日志记录(对应第二十六条),落实应用安全责任,推动修订与电子证照应用不相适应的制度规程(对应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明确了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和推广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对应第二十九条),以及经费预算保障(对应第三十条)。

 地区: 上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72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